“我对之前的处罚有异议。”近日,应当事人申请,举行胡某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的听证会。这是县农业农村局在行政处罚上首次尝试加入听证程序。
会上,案件调查人员陈述违法事实、出示证据、对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作出说明。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进行了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员就“禁渔”政策当事人是否知晓、从哪里知道的,对执法人员提交的数据是否有异议,及保存渔具时当事人是否在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县农业农村局等问题进行了询问。随后,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相互辩论。辩论中,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没有告知禁渔区”“再西洲不是禁渔区”等问题一一作了答复,出示了相关公告、文件及书证、物证、人证等证据,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一一驳回。
经听证会审核案卷及听证材料,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但因该案件发生于2020年,已发文书中自由裁量适用不当,县农业农村局参照2020年实行的《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出了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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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日报全媒体作者:刘馨予 熊杰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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