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被判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5月7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益阳市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初始信用额度为10万元。2017年下旬起,王某某在无力按期偿还透支数额的情况下,仍多次用信用卡向多家商户套现,大量透支,直至2018年6月,王某某因罪服刑。该行自2018年6月起,多次拨打王某某向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号码,或发送短信,向其催收,其家人接到电话及短信并将银行催收事项告知他,他以服刑无能力归还为由,未能归还透支的数额。该行以其未能归还透支信用卡的本息等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8月28日判决王某某偿还邮政银行益阳市分行透支本息等。2021年6月,王某某出狱,此后一直未归还信用卡透支的本息。该行工作人员又多次到王某某住所地桃江县武潭镇汤家塅村催收未果。
今年3月20日,该行以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3月29日,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对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经查,至立案时,其尚未归还透支的本金为98179.6元,本息合计128800.28元。4月11日,王某某将所欠信用卡本息全部还清,并取得银行的谅解。4月18日,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益阳日报全媒体作者:皮宣文 徐金辉责任编辑:徐王敏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