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记者获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出台,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建立规范良好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秩序,提升企业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办法》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名册管理、履职管理、日常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优化了管理人选任方式,明确了管理人采取摇号、“竞争+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选任。强化了管理人的履职管理,主要包括选任谈话、履职回避管理、拒绝履职及转让职责管理、更换管理、审限管理、结案管理、廉洁履职管理、考核结果运用等。规定了怠于履职的处罚措施,对管理人实行轮候清单制度,每家管理人在全市法院范围内不得同时超过2件未结案件,超过的一律轮候。加强了对选任工作的全面监督,规定各基层法院应当在选任管理人前和选任管理人后,分别将选任方案和选任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中院备案。此外,《办法》还对破产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处理,管理人履职保障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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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日报全媒体作者:卢静 李倩云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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