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工作人员对某食品公司生猪屠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检测单位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
资阳大队工作人员介绍,该公司外排废水需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排放标准,废水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氨氮数据为94.9mg/L,是参考限值15mg/L的6.32倍,粪大肠菌群数据为1.7×105MPN/L,超过参考限值5000MPN/L的33倍。
采样检测结果出来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超过国家标准的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调查期间,该公司积极整改,新增污水处理设施一套,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关于请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承诺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5031元,承诺编制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恢复项目包括清淤、护堤、活水和美化等4个方面工程。公司将自行修复,并承担费用约14.3万元,恢复期限为60天。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及积极减轻危害后果的态度,经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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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日报全媒体作者:崔佳欣 孙珊 唐佳莉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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