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和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3月10日发布《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2〕7号)。
《通知》明确了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范围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同时,明确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明确了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通知》明确,原以县(区、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并已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并规定了征收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相应的地类系数。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建设用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为保持政策的衔接性与连续性,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原《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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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日报全媒体作者:王娜 夏国平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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