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或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理,我支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请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逾期未提出,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姓名 |
准驾车型 |
驾驶证号 |
违法或犯罪事实 |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曹柏林 |
A2 |
4309031****5114539 |
酒驾逾期未处理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吴赞 |
C1 |
4306241****0223335 |
酒驾逾期未处理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钟磊 |
C1 |
43092219****290557 |
交通肇事罪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谌建红 |
B1B2 |
43232619****026017 |
交通肇事罪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吴闯 |
无 |
4309231****7221152 |
交通肇事罪(肇事逃逸) |
终生不得取得驾驶证 |
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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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门户网作者:市交警支队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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