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请求确认益阳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对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7 11:2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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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9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史尚篪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对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申请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收悉。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追究其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对其内部工作人员是否作出奖惩,以及奖惩情况是否告知申请人均没有增加或减少申请人的权益,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追责等奖惩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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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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