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8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刘卫
申请人不服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订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XXXXX),于2025年3月7日通过网络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材料显示,与被申请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XXXXX)的行政主体为赫山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对赫山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37-440080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因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5年3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