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5号
申 请 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负责人:龚悟云,局长
申请人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8月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依规确认被申请人收回其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程序严重违法,撤销2024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送达其的处理意见书;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收回其公司土地使用权所对应的政策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3.请求依法依规确认其5点诉求。
关于申请人的第一项行政复议请求,经审查,因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收回其公司土地进行信访,被申请人针对其信访事项已于XX年XX月XX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于2021年12月31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EMS邮寄单号:110482267XXXXX)。《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赵某某:您反映的对闲置地收回有异议的信访事项已于2021年17日转送至本机关。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请您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知,在2021年12月,申请人已知道被申请人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且对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直至2025年2月18日,申请人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分类处理意见书》仅仅是对相关事件的描述,并未增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的第二项行政复议请求,本质上还是请求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已在第一点行政复议请求进行阐述说明。
关于申请人的第三项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该项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三项行政复议请求分别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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