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3号
申 请 人:闵某
被申请人: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红,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擅自变更安置方式等行为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2月10日收悉。
经审查,被申请人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为南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擅自变更安置方式等行为违法,应当向南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因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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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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