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请求确认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谢林港监管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案
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2号
申 请 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谢林港监管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1月20日收悉。
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因机构改革,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已整体划转至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以益阳市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提出。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37-4400806。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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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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