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王某某、王某某、熊某对益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益府复终字〔2025〕77号
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熊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对益阳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农(XX)(2024)XX号不服,于2025年5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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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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