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对沅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7 11:0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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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33号


  申  请  人:汤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必胜,该市市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沅办依复〔20X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月12日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办公室于2025年XX月XX日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20XX年XX月XX日左右向沅江市人民法院申请的XX万元司法救助款的拨付具体时间、实际拨付金额、完整的拨付流程说明、与拨付相关的所有审批文件和凭证以及款项是否以本人名义进行拨付等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分别于2月7日、2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2025年1月17日左右向沅江市人民法院申请的XX万元司法救助款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却以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并告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申请信息公开。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司法救助款通常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其拨付过程涉及政府部门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等职责履行,相关信息应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同时,即便被申请人认为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也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准确名称和联系方式等详细指引,而被申请人仅简单告知向法院申请,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认定错误,以及未正确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问题,侵犯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被申请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为沅江市人民法院有关司法救助款的拨付情况,法院为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其制作、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法院司法救助款拨付情况的信息由法院制作、保存,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适用该款需要告知的情形。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XX年XX月XX日左右向沅江市人民法院申请的XX万元司法救助款的拨付情况。具体内容如下:该笔司法救助款的拨付具体时间,实际拨付的金额,完整的拨付流程说明,与拨付相关的所有审批文件和凭证,款项是否以本人名义进行拨付”。

  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分别于2月7日、2月17日收到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项目:2025年1月17日左右向XX人民法院申请的XX万元司法救助款的拨付情况……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您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您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申请信息公开。现予以告知。”并告知其不服该《答复书》的救济途径。该《答复书》于2025年3月4日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3.沅办依复〔2025〕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件轨迹。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可知,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一般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救助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提交后,法院予以立案或不予立案。予以立案的进行审查和评议,对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在办案期间已经消除的、救助申请人拒不认可人民法院决定的救助金额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办理的其他情形的终结办理;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并送达救助申请人,决定救助的,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请款手续,并在救助金到位后两个工作日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再发放救助金。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2025年1月17日左右其向沅江市人民法院申请的10万元司法救助款的相关信息,包括相关司法救助款的拨付具体时间、实际拨付的金额、完整的拨付流程说明、与拨付相关的部分审批文件和凭证、款项是否以本人名义进行拨付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

  申请人分别于2025年2月7日、2月1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答复书》,并于2025年3月4日邮寄申请人,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沅江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沅办依复〔2025〕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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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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