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认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作出处理并告知违法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7:4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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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驳字〔2024〕231号


  申  请  人:赵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  责  人:黄劲,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作出处理并告知违法,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7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XXXX烤鸭翅根”事项作出处理并告知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日在拼XX购物平台购买到湖南X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XXXX烤鸭翅根”8包;支付货款 13.53元。因案涉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单号XAXXXXXXXXX)于同年6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对湖南XXXXX有限公司生产XXXX烤鸭翅根的“投诉举报书”材料一套,投诉要求湖南XXXXXX有限公司退回涉案产品的货款并依法赔偿。时至行政复议申请日,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后没有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处理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后,鉴于被投诉举报人位于益阳市长春镇XXX村(XXXXX园区内),属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24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同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于同年6月26日已签收。以上职责的履行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不需再承担其他告知职责。同年6月28日,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后,于同年7月3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XXXX)第XX-0XX号),该局工作人员于同年7月3日将决定书内容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并于同年8月6日邮寄给了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同年7月13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同年7月15日将《关于投诉举报件处理情况答复》邮寄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于同年7月17日已签收。因此,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已由有权机关处理,被申请人不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全部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日在拼XX购物平台购买湖南XXXXXX有限公司生产的“XXXX烤鸭翅根”8包,于同年6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认为鸭翅存在虚假标注营养成分的行为,要求湖南XXXXXX有限公司退回案涉产品的货款并奖励、赔偿。

  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该《投诉举报书》。同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作出《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于同年6月25日邮寄送达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将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申请人,并于同年6月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4年7月13日,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同月15日将《关于投诉举报件处理情况答复》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作出处理并告知,于2024年7月2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湖南XXXXXX有限公司位于益阳市长春镇XXX村(XXXXX园区内)。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投诉举报书及邮单、邮件轨迹;3.行政复议答复书;4.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5.《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4〕第111号)及邮单、邮件轨迹;6.《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益市监分字〔2024〕第111号)及邮单、邮件轨迹;7.《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12-061号)及邮单;8.《关于投诉举报件处理情况答复》及邮单、邮件轨迹。

  本复议机关认为: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湖南XXXXXXX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书,由于被投诉举报人湖南银XXXXXXX有限公司位于益阳市长春镇XXX村,属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同月25日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分送的法定职责。且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申请人的该投诉作出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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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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