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驳字〔2024〕252号
申 请 人:袁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 责 人:龚悟云,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7月30日作出的《法定程序处理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不服,2024年9月9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9月12日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违法征收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硚口四村民组的房屋进行核实、处理,并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的房屋不在征收红线内,但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没有事实依据。首先,申请人在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玉溪村硚口四村民组有一处父辈传承的房屋,由申请人兄弟二人继承。后该房屋纳入安化县凤凰新区、玉溪片区的征收范围之内,申请人之兄已经与安化县城南事务中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收到《安化县城南事务中心关于袁国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说明》,明确载明申请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故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之兄的房屋为一体,系由申请人之父流传下来,不可能存在申请人之兄的部分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其次,如果申请人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之前安化县城南事务中心又为什么要找申请人来签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甚至前面都谈好了有一个补偿名额,更能说明是存在违法征收的行为,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正确履职,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024年6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对玉溪村硚口四村民组房屋违法征收的行为。该申请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启动对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的内部层级监督程序,履行层级监督职责。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尚未发现征收程序违法的情形。该答复意见属于被申请人启动内部层级监督程序对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履行征拆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后,对申请人的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被申请人针对《查处申请书》中所举报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所涉项目为“安化县2024年第十五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2024年3月6日,安化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安拟征告〔2024〕19号),截至目前,该批次用地仅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由安化县自然资源局组卷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仍处于用地报批阶段。且经过核对该批次的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申请人所在的玉溪村硚口四组房屋位置不在该批次用地拟征收红线范围内。
被申请人经调查案涉项目档案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尚未发现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存在违法征地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6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属的办公室邮寄《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对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违法征收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玉溪村硚口四村民组的房屋进行核实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在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玉溪村硚口四村民组有一处父辈传承的房屋,因申请人之父有两子,在去世后,二子(申请人及申请人之兄)将房屋一分为二。后该房屋被纳入安化县凤凰新区、玉溪片区的征收范围之内,申请人之兄已经与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申请人收到《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关于袁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说明》,明确载明申请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故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之兄的房屋为一体,系由申请人之父流传下来,不可能存在申请人之兄的部分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违法征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收悉上述《查处申请书》。
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您反映的问题所涉项目为“安化县2024年第十五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2024年3月6日,安化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安拟征告〔2024〕19号),该批次用地具体用于玉溪新城思源路、八一路城市道路建设。截至目前,该批次用地仅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由安化县自然资源局组卷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仍处于用地报批阶段。经核对该批次的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您所在的玉溪村硚口四组房屋位置不在该批次用地拟征收红线范围内。根据核实情况,暂未发现证据证明存在你所述的违法征地情形。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4年3月6日安化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安化县2024年第十五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安化县城南区玉溪村硚口村二组、四组、五组、吉祥一组范围内部分土地,总面积2.2277公顷,主要用于玉溪新城思源路、八一路城市道路建设。通过被申请人提交的《安化县2024年第十五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宗地三勘测定界图》及航拍图来看,申请人的案涉房屋不在此次征地红线范围内。
2024年3月30日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应袁某某(申请人之兄)请求,与其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袁某某户进行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202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被申请人2024年第十五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答复书;3.查处申请书;4.法定程序处理事项答复意见书;5.安化县2024年第十五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宗地三勘测定界图;6.申请人房屋相关航拍图;7.申请人之兄袁某某与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8.袁某某向安化县城南区提交的《关于请求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的申请报告》;9.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湘政地〔XXXX〕XXXX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系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的违法征收行为。理由是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明确告诉申请人房屋不在拆迁范围之内,不属于拆迁对象。但其兄房屋与申请人房屋为一整体,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却对其兄房屋进行了拆迁安置补偿。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违法征收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后,经调查核实,依法作出了案涉《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问题所涉项目为“安化县2024年第十五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当前仍处于用地报批阶段,经核对该批次的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申请人的房屋位置不在该批次用地拟征收红线范围,暂未发现证据证明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违法征地情形。通过被申请人提交的案涉项目宗地勘测定界图及申请人房屋位置航拍图看,申请人房屋确实不在此次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且通过实地查看,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房屋并未被拆除,申请人此次举报行为是从秩序层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不属于为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袁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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