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认为安化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7:3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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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53号


  申  请  人:袁某某

  被 申 请 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负  责  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于2024年9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申请人位于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XX村XXX村民组的房屋进行征收、安置补偿,并对申请人一家七口人进行安置。对上述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XX村XXX村民组有一处父辈传承的房屋,因申请人之父有两子,在去世后,二子(申请人及申请人之兄)将原房屋一分为二(可见附图)。后该房屋被纳入安化县凤凰新区、玉溪片区的征收范围之内,申请人之兄已经与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收到《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关于袁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说明》,明确载明申请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故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之兄的房屋为一体,系由申请人之父流传下来,不可能存在申请人之兄的部分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故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安置,申请人2024年6月16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单号为(XXXXXXXXXXXXX),快递记录显示6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至今未履行相关职责,故提起本次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所要求征收的房屋目前并没有在征地拆迁的红线范围之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化县2024年第十一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4)1532号〕以及《关于安化县2024年第十五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4)〕1533号所划定的红线图,申请人所要求征收的房屋目前并没有在该红线范围之内,暂不属于必须征收的对象,不存在被申请人必须立即对其房屋进行征收的问题。

  二、申请人并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属于按人口进行安置的对象。2021年7月,被申请人出台了安政办发(2021)29号《安化县凤凰新区、玉溪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安置方案》),该《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安置条件,按人口予以安置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1项就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在册实际人口”,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信息,其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安化县奎溪镇XXX村XX号,其家庭成员的户籍也均不在安化县城南区XX村,并不属于按人口进行安置的对象,因此申请人要求按人口进行安置不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

  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6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位于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XX村XXX村民组的房屋进行征收、安置补偿,并对申请人一家七口人进行安置。对上述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同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签收至今未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于同年9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9月12日依法受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安化县凤凰新区、玉溪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3.《安化县城南区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安化县公安局东坪派出所证明》;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化县2024年第十一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4)1532号〕以及《关于安化县2024年第十五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4)〕1533号;5.安化县2024年第十五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宗地三勘测定界图、航拍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节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需要征收的土地依法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公告并组织实施的法定职责。但本案中,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化县2024年第十五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4)〕1533号所划定的红线图,申请人所要求征收安置补偿的案涉房屋目前并没有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的红线范围之内,被申请人现无对申请人案涉房屋进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要求征收安置补偿的案涉房屋目前并没有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红线范围之内,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案涉房屋进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袁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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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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