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认为安化县人民政府未履行违法征地查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7:3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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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54号


  申  请  人:袁某某

  被 申 请 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负  责  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违法征地查处法定职责,于2024年9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违法征收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XXX村民组的房屋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XX村XXX村民组有一处父辈传承的房屋,因申请人之父有两子,在去世后,二子(申请人及申请人之兄)将原房屋一分为二。后该房屋被纳入安化县凤凰新区、玉溪片区的征收范围之内,申请人之兄已经与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收到《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关于袁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说明》,明确载明申请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故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之兄的房屋为一体,系由申请人之父流传下来,不可能存在申请人之兄的部分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申请人对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违法征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申请人2024年6月16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单号为(XXXXXXXXXXXXXXX),快递记录显示6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至今未履行相关职责,故提起本次复议。

  被申请人称:土地和房屋征收均系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系被申请人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县城南区城镇规划区的征地拆迁与安置工作,可以受被申请人委托与规划区内自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人员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具体实施相关安置补偿工作,申请人所提到的其继承房屋所在地的相关土地征收是由被申请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而规划区内自愿拆迁的房屋则与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申请人所提到的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与其兄签订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事实并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如申请人也自愿按照相关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同样可以直接与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因此,不存在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对违法征收进行核实和处理职责的问题,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4年6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在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XX村XXX村民组有一处父辈传承的房屋,因申请人之父有两子,在去世后,二子(申请人及申请人之兄)将原房屋一分为二。后该房屋被纳入安化县凤凰新区、玉溪片区的征收范围之内,申请人之兄已经与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申请人收到《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关于袁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说明》,明确载明申请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故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之兄的房屋为一体,系由申请人之父流传下来,不可能存在申请人之兄的部分在征收范围内,申请人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对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违法征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17日收到该《查处申请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签收至今未履行违法征地查处法定职责,于同年9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年9月12日依法受理。

  另查明:2024年6月16日,申请人也分别向安化县自然资源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相同内容的《查处申请书》。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申请人分别邮寄给被申请人、安化县自然资源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三份《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单据;3.《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化县2024年第十一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4)1532号〕以及《关于安化县2024年第十五批次用地项目(增减挂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4)〕1533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第七章法律责任相关内容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土地违法案件一般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案中,申请人请求查处安化县城南区事务中心的违法征地行为,因此,对案涉违法线索具有查处职责的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而不是安化县人民政府。且2024年6月16日,申请人也已分别向安化县自然资源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相同内容的《查处申请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对案涉违法线索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且申请人也已向有查处法定职责的部门邮寄了《查处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袁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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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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