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322号
申 请 人:阳某某
被 申 请 人:沅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必胜,该市市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月6日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答复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沅江市共华镇XX村村民,在XX村X村民组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沅江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显示申请人的房屋在“洞庭-益阳500kV高压线工程”项目范围内,被纳入了拆迁范围。被申请人在没有与申请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谈妥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架设高压线,导致申请人房屋距离电力设施的距离过近,超过安全距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可知申请人房屋在案涉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申请人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不能居住使用。被申请人也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单位,应当对于该项目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签收,但未作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经查询邮件(XXXXXXXXXXXXX),显示邮件为“本人签收”,并没有确切签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邮政条例》的相关规定,该邮寄信息并不能证明《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已由被申请人签收。二,被申请人在实施“洞庭-益阳东500KW高压线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该项目单位为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规划、国土要求。该项目不涉及征地,且被申请人发布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项目已实施完毕,所有程序合法合规。三,如申请人同意其房屋拆除,被申请人愿意对申请人的房屋依法进行补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申请人一直与申请人沟通协调,由于申请人要求的补偿金额太高,被申请人只能将申请人的房屋搁置。现如果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愿意根据《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22〕21号)的相关规定和补偿登记结果,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补偿。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9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邮件编号:XXXXXXXXXXXXX)《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在沅江市共华镇XX村X村民组XXX号附X号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该房屋在“洞庭-益阳500kV高压线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申请人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妥善处理拆迁事宜情况下就开始施工,导致高压线与申请人房屋过近,超过安全距离,不能居住。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按照房屋搬迁补偿相关规定进行征收补偿。邮寄地址为“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737-2721372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沅江大道8号”。同时邮件备注有“丁某某 阳某某安置补偿申请材料”。经查询,显示该邮件在2024年9月11日“本人签收 室”。
2024年12月5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对其邮寄的《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作出答复为由,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就“洞庭-益阳500kV高压线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沅政征补字〔2023〕012号)。明确了以下内容:拆迁范围(500千伏电力线路高压走廊范围)、土地现状(不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参照《益阳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21号)、房屋拆迁安置(易地新建安置方式进行)、相关告知(告知可以听证)。
通过沅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查查明,被申请人所属的市政府办公室电话为“0737-2721372”,地址为“沅江市沅江大道8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3.邮寄单;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5.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所邮寄的《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及被申请人是否有对其所邮寄的《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职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邮件的投递方式,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方式投递:(一)按址投递……单位、单位内附设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投递到单位收发室。”本案中,申请人在2024年9月9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申请人填写了正确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同时也注明了邮寄的材料名称。经查询,该申请书在2024年9月11日送达(显示为“本人签收 室”),此应视为已送达到了被申请人处。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收房屋合理补偿的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财产权的职责,被申请人应当参考上述规定,及时对申请人邮寄的材料进行处理回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责令沅江市人民政府对阳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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