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不服益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行政复议案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193号
申 请 人:肖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负 责 人:李平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关于3号申请表的答复内容不服,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3号申请表的答复内容);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5月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被申请人2023年度所有市场监管类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和分析等信息的报告;2.公开被申请人上述案件经办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和联系方式及全局全体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5月8日签收。
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复函》,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第一项信息公开内容告知此信息不存在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行政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二、被申请人称信息“2”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该信息应主动公示,被申请人认定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适当。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所邮寄的3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所附相关材料 。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复函》,告知申请人对于其提出的申请公开“2023年度XXXXXXXXXXXXXXXXXX等信息报告”这一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该信息。虽《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规定要定其公布投诉举报分析报告等,但没有明确由哪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被申请人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对于其提出的申请公开“案件投诉经办人员、执法证号和联系方式以及全局全体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这一信息,申请人因投诉举报益阳XXXX有限公司一事中,被申请人向其邮寄的《投诉受理决定书》中已载明了执法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至于被申请人全局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知,其不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其属于人事管理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
申请人在2024年1月8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益阳XXXX公司,要求查处其违法行为,退款、补偿并奖励,同时要求告知其调解员和执法人员的相关信息。3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执法人员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2022年度XXXXXXXXXXXX总量、XXXXXXX及XXXXXXXX及XXXXXXXXX等。4月18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5月13日,再次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份。申请人此举有存在滥用信息公开等向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施压现象。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理由与申请事项之间毫无逻辑关系。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表现程式化,“一买、二投诉举报、三公开、四复议”,先民事、后行政、再司法的惯用套路表现明显。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就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益阳XXXX有限公司一案,2024年5月3日申请人以挂号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编号为1、2、3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份申请公开该案相关内容。其中编号为1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的描述为:1、你局处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流程信息(如执法流程图或者流程指南);2、该项举报事项对应的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以及执法岗位责任。编号为2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的描述为:你局2023年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以及进行日常检查监督的记过信息以及相关的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的名单信息。编号为3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的描述为:“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贵局提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投诉举报对象为益阳XXXX有限公司,你局作出了执法处理,申请人认为贵局处理投诉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未依法积极组织调解并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现申请公开:1.你机关2023年度XXXXXXXXXXXX等信息的报告;2.公开你机关上述案件投诉经办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和联系方式以及你局全体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本人准备收集相关信息进行上访并同步向纪委举报”。
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签收上述邮件,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复函》,其中关于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的答复内容为:3、你申请的本局“2023年度XXXXXXXXXXXXXX等信息的报告”这一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该政府信息,现告知你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局上述案件投诉经办人姓名、执法证号和联系方式以及本局全体执法人员明明和执法证号属于本局内部事务信息,对上述信息不予公开,不会影响你就上述案件进行上访和向纪委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中关于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的答复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原益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因机构职能调整已被撤销,其管辖区域已由赫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答复书;3.复函。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都应在规定时间内视情况作出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5月13日收悉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5月30日作出案涉《复函》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复函》程序合法。申请人提交的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有两项,即:1、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本机关2023年度XXXXXXXXXXXXX等信息的报告;2、公开被申请人上述案件投诉经办人姓名、执法证号和联系方式以及全体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对于第1项内容,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该政府信息并告知申请人,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第2项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人事管理方面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复函》中关于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中对申请人提交的3号政府信息公开表内容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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