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认为安化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7:2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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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13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 申 请 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负  责  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于2024年7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7月9日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XXXXXXX村民组村民,发现我村民小组所有的原征用给XXXX站的集体土地,在村民小组成员均不知情,且未依法履行征收手续的情形下由集体土地性质变更成了国有建设用地,并由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在益阳市自然资源网上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编号为XXXX(安挂)字-XXX号)。

  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根据安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第四条的方式,通过电子邮箱(受理机构指定邮箱66XXXX31@qq.com)向被申请人发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共有八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均是被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应当制作和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但是,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以及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其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存在拒不公开申请人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情况,未公开申请人信息资料的原因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重复申请。4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同组村民XXX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申请书内容,申请缘由同申请人完全一致,被申请人已督促县自然资源部门于4月29日向XXX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相关资料。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重复申请。被申请人不存在拒不公开信息资料的行为,并将被申请人掌握的相关资料邮寄给了申请人同组村民,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XX年)指定的邮箱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23年10月在益阳市自然资源网上以挂牌方式出让宗地(地块编号为XXXX(安挂)字-XXX号)的以下信息:1.所涉土地的征地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补偿安置方案拟定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证明资料和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文件;3.该项目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补偿款测算依据和总额、征收补偿专用账户的财政部门确认文件、账户名称和开户银行的全部回单凭证;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文件依据和规划图纸及文本;5.该征收项目的必要性、公共利益性质的听证和专家论证的证明文件;6.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纸文件及文本;7.涉案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批复文件;8.对涉案地块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

  直至申请人提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仍未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其答辩的理由为申请人所在组的XXX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同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时间相差仅一天,被申请人已督促所属的自然资源部门针对XXX的申请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重复申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申请人要求提供其所需信息违法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被申请人答复书;3.安化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XX年);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发送记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以及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都应在规定时间内视情况作出答复。本案中,申请人2024年4月19日向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XX年)明确的受理机构指定的邮箱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在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进一步确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日期的情形下,发送邮件之日即应视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但直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仍未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属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责令安化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王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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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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