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认为南县人民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7:2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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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83号


  申  请  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钟剑波,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安置补偿履职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履职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拥有位于南县浪拔湖镇兴桥村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用于再生资源生产经营。申请人被告知其厂房所在土地被纳入南县2023年第四十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范围,厂房面临拆迁,申请人对征收的合法性及补偿标准存有异议,故暂未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亦未得到任何安置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为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具有落实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厂房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单号:XXXXXXXXXXXXX)向被申请人提出安置补偿履职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签收,至今未作出处理。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案涉塑料破碎生产加工厂房(土地系租赁)位于南县2023年第四十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范围。该项目于2023年10月30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而后于同年11月24日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年12月28日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与浪拔湖镇兴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同月29日签订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协议。2024年4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南县2023年第四十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4〕1071号)批准同意该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就申请人租用地块厂区的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的问题,被申请人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浪拔湖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进行多次协商未果,因申请人要价800万元,与第三方初步评估价格67万元差距过大。

  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不成立行政不作为。根据快递详情显示,2024年8月15日16时39分该快递邮寄至代收点,当日16时40分签收,无签收人的任何信息。实际上被申请人未收到该安置补偿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该安置补偿申请书无申请人签名,也未标注申请日期,邮寄单也无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任何信息,两份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不能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该安置补偿申请书。因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事实不能成立。

  未对申请人进行补偿系其自身原因,与被申请人无关。从2023年7月到2024年6月,县拆迁办、浪拔湖镇拆迁专班及浪拔湖镇兴桥村组织专人多次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因申请人补偿要价800万元,与第三方评估价格67万元差距过大,且申请人未对要求补偿800万元的附着物进行登记核算,亦未另行组织评估,因此无法达成补偿协议。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13年10月12日和2021年8月28日与南县浪拔湖镇长缨村(现浪拔湖镇兴桥村)十四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共计租赁土地7.3亩,主要用于塑料破碎生产加工。

  2023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南政预告字〔2023〕15号),拟征收南县南洲镇清水堰村集体土地0.9524公顷、浪拔湖镇太阳山村集体土地0.4383公顷、浪拔湖镇兴桥村集体土地0.6411公顷,用于南县2023年第四十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其中申请人租赁用地在此次项目建设征收范围内。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南政征补告字〔2023〕16号)。2023年12月28日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与南县浪拔湖镇兴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兴桥村村委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XXXXXX元。12月29日签订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协议,补偿费用XXXXX元。2024年4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南县2023年第四十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4〕1071号),批准同意被申请人第四十二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同年5月8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南政征告〔2024〕08号),将有关土地征收事项进行了公告。

  被申请人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浪拔湖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就租用地块的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均未果。

  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通过EMS(编号XXXXXXXXXXXXXX)从北京西城区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地安置补偿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落实安置补偿,与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作出安置补偿决定。该邮件收件人信息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兴盛路138号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件人电话为0737-5221301。

  因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履职申请书》后一直未得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被申请人答复书;3.EMS邮寄单及查询信息;4.《征收土地预公告》(南政预告字〔2023〕15号);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南政征补告字〔2023〕16号);6.《关于南县2023年第四十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4〕1071号);7.《征收土地公告》(南政征告〔2024〕08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征收工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证,确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具体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3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土地的征收是政府根据有关建设项目需要,经报请批准后应主动积极履行的职责,无需被征收对象申请。且应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后积极与被征收对象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还应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且应将有关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本案中,申请人案涉塑料破碎生产加工厂区位于南县2023年第四十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收范围。申请人提供的邮寄单及有关查询信息,虽无法直接证明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安置补偿履职申请书》,但无论被申请人是否收到过申请人邮寄的《安置补偿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对案涉申请人厂区征收补偿问题都应积极主动履职,无需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就已发布了案涉征收土地公告,其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前并未就案涉申请人厂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后三个月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已违反上述有关土地征收的程序规定,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南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起三个月内对案涉申请人厂区征收补偿问题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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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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