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7:1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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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09号


  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  责  人:肖凤南,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4月28日作出的《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6月2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在申请人原始档案中,1991年10月《湖南省企业职工工龄认定登记审批表》中被益阳XXXX厂认定为铆工,连续工龄为十年9个月。1997年10月30日益阳XXXX厂人事处盖章确认。1997年11月13日益阳市劳动局也盖章确认。2004年1月17日申请人与益阳XXXX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一天,益阳XXXX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也盖章确认。二、在申请人原始档案中,企业单方面给申请人把工种改为电焊工。申请人本人事前并不知情。三、原始档案中,更改工种申请人本人并没有签字和证明人。四、原始档案中更改工种的时间并没有体现。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提前退休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申请人工作履历。申请人主张其1997年10月之前系益阳XXX厂的铆工,2004年离岗,认为其已年满55周岁,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出生于1969年1月,1987年1月招工入职益阳XXX厂参加工作,据档案材料记载,其1989年1月转正时直至1994年11月的工种是铆工,从1994年12月开始是焊工,直至2004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

  2.申请人从事的工种铆工未满10年,从事的焊工虽将近10年,但不符合特殊工种的要求。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记录,很清晰的证实,被申请人从事铆工的工龄仅为7年11月,达不到10年;而从事的焊工,并不符合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1号)中的附件《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关于焊工的定义,该规定中的焊工是指“氢弧焊切割工”和“容器内电焊工”,其中“容器内电焊工”的包括范围是构件内焊,劳动条件是在受压容器内、锅炉本体内在无通风的情况下进行引焊、切割,受烟雾、粉尘危害,有氧化、氟化物、锰尘等。申请人从事的焊工并非属于氢弧焊切割工或容器内电焊工,而是一般机械焊工。故申请人提出的提前退休申请达不到法定条件。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5号),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不得自行放宽条件或降低标准。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年限标准。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各地不得突破国家和行业规定工种政策范围,自行出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全面实施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备案制度,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报送使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6号)要求,扎实开展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报送工作,建立人员信息库。企业申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提前退休的,须先进行人员信息备案。申请人的焊工无法录入岗位信息库,铆工达不到规定年限。又根据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 机人字81号)中的附件《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关于焊工的定义的规定(上述第一点已经阐述),本案申请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前退休的法定条件。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不予提前退休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人事档案资料显示:1987年1月17日申请人被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并由当时的益阳市劳动局向益阳XXXX厂开具介绍信。1987年2月14日申请人的《全民职工 集体职工转正审批表》载明申请人学习期名称为学徒,学习期限二年。1989年1月14日申请人所在的铆焊五组出具意见,认为申请人技术达到三级水平,益阳XXXX厂出具同意定级的意见。1990年企业职工增加(转)一级标准工资审批表载明申请人现职务工种为铆工,1991年工资升级审批表载明申请人工作部门为铆焊车间,1992年、1993年、1994年工资标准浮动审批表并未载明申请人从事的岗位或工种,只载明工作部门为五车间,其中1994年11月18日的企业职工工资调标审批表载明申请人工种或职务为铆工。1994年12月申请人的国营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审批表封面载明申请人的职务(岗位)为电焊工,表内载明:套改前职务(岗位或工种)为电焊工,套改后职务(岗位或工种)仍为电焊工。1996年、1998年、1999年企业职工工资套改升级审批表载明申请人的工种或职务均为“焊工”。1997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工龄认定登记审批表载明申请人“87.1——97.10在XXX铆工”。

  2024年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该申请书中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经历的描述为:1987年1月至2004年1月在益阳XXXX厂从事铆工204个月。

  2024年1月17日,因下岗托管协议到期,劳动合同终止,益阳XXXX厂出具《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期满终止审查备案表》,申请人签字确认。

  经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有关政策规定……二、你的有关情况。经审查,你于1987年1月招工到益阳XXXX厂参加工作,档案记录出生年月为1969年1月,2004年1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你的档案记录,你的《转正审批表》1989年1月工种记载为‘铆工’、《湖南省企业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1990年10月至1994年11月的工种记载为‘铆工’,《湖南省企业职工标准审批表》1994 年12月至1999年12月工种记载为‘焊工’,1999年12月后无调资升级表,也无任何工种记载,你也提供不了从事过特殊工种经历的原始佐证资料。经调查核实,你的档案中记录的‘焊工’工种实际从事的是‘电焊工’工作,不是在受压容器内、锅炉本体内进行电焊操作,即不是‘容器内电焊工’。你档案记录从1987年1月至1994年11月从事‘铆工’工种7年11个月,你所从事的‘铆工’属于特殊工种目录中的‘手工大锤铆工’。三、决定意见。根据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 机人字81号)规定,你所在的XXXX厂属于‘机械’行业,你所从事的‘焊工’工种既不是‘氢弧焊切割工’,也不是‘容器内电焊工’,国家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库中你单位的特殊工种选项中也没有‘焊工’的选项,你的工种无法在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库中备案。而你从事‘铆工’只有7年11个月,政策规定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因此,你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现决定你不予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你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可办理正常退休”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2024年4月29日申请人领取上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并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人事档案资料、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管理本辖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5号)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的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放宽。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自行降低标准。原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年限标准。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特殊工种退休必须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所从事的工作属于特殊工种范围,且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限。

  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1号)中的附件《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通用工种关于焊工的工种有:通用工种的“氢弧焊切割工”和“容器内电焊工”,其中“容器内电焊工”的包括范围是构件内焊,劳动条件是在受压容器内、锅炉本体内在无通风的情况下进行引焊、切割,受烟雾、粉尘危害,有氧化、氟化物、锰尘等。“手工大锤铆工”的特殊工种类型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手工大锤铆工属于特殊工种,电焊工只有“氢弧焊切割工”和“容器内电焊工”属于特殊工种。

  本案中,申请人既有在电焊工岗位工作经历,亦有在铆工岗位工作经历。申请人对其所从事的电焊工不属于特殊工种并无异议,而是认为其1997年《湖南省企业职工工龄认定登记审批表》中被XXXX厂认定为铆工,连续工龄为10年9个月,且益阳XXX厂人事处和益阳市劳动局分别盖章确认,符合按铆工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应为申请人从事铆工的年限是否达到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据申请人档案资料记载,申请人出生于1969年1月,1987年1月17日被招收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进入益阳XXXX厂工作。1987年2月14日申请人的《全民职工 集体职工转正审批表》载明申请人学习期名称为学徒,学习期限二年。1989年1月14日申请人所在的铆焊五组出具意见,认为申请人技术达到三级水平,益阳XXX厂出具同意定级的意见。1990年企业职工增加(转)一级标准工资审批表载明申请人现职务工种为铆工,1991年工资升级审批表载明申请人工作部门为铆焊车间,1992年、1993年、1994年工资标准浮动审批表并未载明申请人从事的岗位或工种,只载明工作部门为五车间,其中1994年11月18日的企业职工工资调标审批表载明申请人工种或职务为铆工。1994年12月申请人的国营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审批表封面载明申请人的职务(岗位)为电焊工,表内载明:套改前职务(岗位或工种)为电焊工,套改后职务(岗位或工种)仍为电焊工。1996年、1998年、1999年企业职工工资套改升级审批表载明申请人的工种或职务均为“焊工”。通过上述申请人历年工资调标审批表可知,即使算上未载明工作岗位的1992年、1993年、1994年工资调标审批表和学徒期间,申请人从事铆工的起止时间也只有1987年1月至1994年11月,共计7年11个月,未满10年,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提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申请人2024年1月4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2024年4月28日才作出的《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不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的规定,超过法定办理期限,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但程序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28日作出的《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轻微违法,但不撤销。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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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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