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2人不服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安置情况的调查报告》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7:1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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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59号


  申  请  人:李某某等2人

  被 申 请 人: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该管委会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蔡某及子女安置情况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不服,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报告》,并责令被申请人认定二申请人具有鱼形山街道外环线项目征拆安置资格。

  申请人称:二申请人系蔡某子女,2018年9月1日,蔡某及其弟蔡某与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处直属事务所签订《蔡某、蔡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实物安置户数为2户。蔡某与二申请人在同一个户口上,为一户家庭。后续该区域进行安置,作出《宝林冲安置区安置资格认定表》,申请人李某某未被认定为安置人口,申请人李某某未出现在认定表中。

  依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中的规定,在房屋征收时,申请人李某某当时为独生女,应当增加1人的安置待遇。安置迟迟未落实。申请人李某某于2022年9月1日出生,故对于申请人家庭而言,上述两种情况,均应当增加二申请人的安置待遇。

  申请人申请补偿安置,并经过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之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报告》,认为二申请人不是涉案经济组织成员,不认可二申请人具有安置资格。但是现任益阳高新区鱼形山街道XXX社区党总支书记张某通过微信明确告知申请人,至少申请人李某某已经被宝林冲社区船山湾组认定为经济组织成员,并提供了办公电脑的截屏予以证明。申请人据此同被申请人进行再次沟通,但是其拒绝改正案涉行政行为,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李某某本次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其安置资格,属于重复提出申请。对其不具备安置资格的认定,已有桃江县人民法院(202X)湘0XXX行初XXX号《行政判决书》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X)湘0X行终XX号《行政判决书》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故对申请人李某某的本次复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本次就申请人李某某安置资格的调查处理出具的《报告》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X)湘0X行终XX号《行政判决书》后,按照该判决书的要求,立即启动调查,在该判决书规定的60日内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报告》,并于同年7月30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李某某提出的履行安置职责申请重新作出了调查处理,故被申请人作出《报告》的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报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根据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要求,重新对申请人李某某是否属于“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在册实际人口”进行调查。经重新调查发现,在宝林冲社区船山湾组于2019年1月26日对“天意木国”项目征地款分配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没有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没有获得征地款分配,申请人李某某不属于“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在册实际人口”。据此,被申请人出具《报告》,依据《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李某某不具备安置资格,该报告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报告》。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认定申请人具有宝林冲安置区安置资格,并进行安置(给予申请人安置住房面积102平方米,生产生活配套用房(商铺)20平方米)。

  因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2023年7月3日申请人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日作出(202X)湘0XXX行初XXX号行政判决,判决:一、责令高新区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李某某、李某某提出的《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进行调查处理;二、驳回李某某、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对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李某某、李某某〈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的答复》,称经审查核实,申请人申请认定安置资格并要求进行安置的请求不符合规定,不予安置。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该答复,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桃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迟延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20XX)湘0XXX行初XXX号行政判决,判决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违法,并驳回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确认其具有安置资格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湘XXXX行初XXX号行政判决,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李某某不符合《安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时间节点认定条件,被申请人对其作出不予安置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对申请人李某某是否为“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在册实际人口”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亦未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对李某某作出不予安置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2024年5月2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湘0X行终XX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20XX)湘0XXX行初XXX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鱼形山街道宝林冲社区李某某、李某某〈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中对李某某不予安置的处理决定内容;三、责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李某某提出的履行安置职责申请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为:1、2018年9月,鱼形山街道办事处因外环线项目对宝林冲社区蔡某户予以合法拆迁,其父蔡某某因另有居住房屋未列入拆迁安置对象,其姐蔡某因户口未迁出享受出嫁女安置政策。2、通过调阅第二十五批次安置资格联审会议纪要〔益阳高新区安置货币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益高安货组〔2022〕2号)〕,会议对鱼形山街道上报的宝林冲社区外环线项目拆迁户5户10人拆迁户的货币、实物安置资格认定进行了联审。经联审组认定,本次确定的安置人口为4户8.5人(含拓展性安置人口1人)。蔡某1户的安置资格认定需蔡某做通父亲蔡某某工作,配合拆迁工作,同时出具出嫁女婚嫁两地权益证明后予以安置蔡某一人。蔡某女儿李某某,虽出生后落户在宝林冲村,但村、组均不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其不符合当时《益阳东部新区被征地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规定的出嫁女随母落户子女的安置条件,不予安置。3、经查阅2019年1月26日宝林冲社区集体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得知蔡某某分配人数为6人,蔡某某整户为8人(其中蔡某某1户2人,儿子蔡某1户4人,女儿蔡某1户为2人),村组人员认为蔡某及李某某均不属于宝林冲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未分配征收款给蔡某及李某某。4、另据调查,李某某于2022年9月1日出生,而鱼形山街道办事处因外环线项目于2018年启动,出生日期晚于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时间。综上所述,虽然李某某、李某某和蔡某在同一户籍上,但李某某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益政发〔2018〕8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符合安置条件,按人口予以安置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一)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在册实际人口”,“安置对象的新婚配偶、新出生子女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所以,李某某、李某某不符合鱼形山街道外环线项目征拆安置资格。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报告》不服,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8年7月23日,益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益政征土告字〔2018〕00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蔡某、蔡某房屋所在的土地。2019年12月18日,益阳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益阳东部新区被征地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对辖区内被征地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进行了规定。2023年1月12日,益阳东部新区整体并入益阳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8年12月17日,申请人所在的船山湾村民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召开了村民会议,研究确定有关征地款分配人口方案。其中涉及蔡某某户分配人口为六人,此六人不包括申请人。

  2022年4月1日,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批次安置资格联审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益阳高新区住房安置货币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益高安货组〔2022〕2号)。该会议对鱼形山街道上报的宝林冲社区外环线项目拆迁户5户10人进行了联审。经联审组审定,确定蔡丽1户的安置资格认定需蔡某做通父亲蔡某某工作,配合拆迁工作,同时出具出嫁女婚嫁两地权益证明后予以安置蔡某1人。蔡某女儿李某某不予安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3.《行政判决书》((20XX)湘XXXX行初XXX号);4.《行政判决书》((20XX)湘XX行终XX号行政判决);5.《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关于<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的答复;6.《关于蔡某及子女安置情况的调查报告》。

  本复议机关认为:就本案申请人李某某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的问题已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20XX)湘XX行终XX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申请人李某某不符合《安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安置对象时间节点认定条件,申请人主张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认定其具有安置资格缺乏事实根据,高新区管委会据此确认李某某不符合安置条件,作出对其不予安置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就申请人李某某提出的请求认定其具有安置资格的问题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其不符合安置条件,本复议机关在此不再重复予以审查。

  2018年4月18日印发的《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18〕8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城管执法、法制等部门及征地拆迁机构、用地单位、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组成,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安置条件,按人口予以安置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在册实际人口;(二)被拆迁房屋为合法建筑;(三)除被拆迁房屋外,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无宅基地和住房及未曾实施住房安置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安置对象的新婚配偶、新出生子女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2019年12月18日益阳东部新区管委会发布的《益阳东部新区被征地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益管东发〔2019〕69号)第四条安置对象的确定: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农村居民被拆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社区)组织申报,经益阳东部新区社会事务局会同鱼形山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益阳东部新区征地拆迁安置联席会议审定确认为安置对象。第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五)户口未迁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履行了相应义务的出嫁女,其随母落户子女的安置,经法院判决(离婚协议)给女方、出嫁女丧偶、未婚生子等特殊情况随母落户的子女,达到以下全部条件,予以安置:1.常住人口。2.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益。3.户籍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落户(迁入)。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被拆迁后的安置对象应为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就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其随母落户子女的安置亦有特殊规定,对于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应由被征土地所在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征地拆迁工作联系会议负责研究处理。

  本案中,李某某虽出生在案涉项目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且已随母落户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在研究相关项目征地款分配方案确定分配人员时并没有将其纳入分配名额中,未将其视为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实际人口。且申请人李某某亦不符合益阳东部新区管委会发布的《益阳东部新区被征地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益管东发〔2019〕69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安置条件。另,就申请人李某某是否符合安置条件问题,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召开的第二十五批次安置资格联审会议,亦认定对李某某不予安置。因此,申请人李某某不属于案涉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对象,被申请人所作《报告》认定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收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按照判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案涉《报告》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报告》的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报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蔡某及子女安置情况的调查报告》。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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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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