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不服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的回复》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7:1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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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驳字〔2024〕270号


  申  请  人:瞿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靖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瞿某信访事项的回复》(益建复字〔XXXX〕XXX号)(以下简称《回复》)不服,2024年10月8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复议机关于10月2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信访,主要诉求为:要求益阳市政府督促益阳XXXXXXX有限公司尽快退还不合理车位购置费并明确告知该车库是否符合使用标准。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如下:关于“车位的位置及存在斜坡”的问题,市建筑设计院等相关部门认为项目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若您认为斜坡车位停车对车库存在影响,开发商同意更换同标准车位。因开发商公司账号被冻结,现在无法进行退换车位处理,经与开发商协商后同意最迟在今年年底将车位款退付给您。

  申请人在信访中明确指出要求相关部门告知车库是否符合使用标准。然而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却说市建筑设计院等相关部门认为项目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3.2.5: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双向行驶的中型车以上车道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不宜小于3.5m;4.1.5: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离规定。根据现场测量,XXXXX地下车库、XXXX车位均不符合。2.根据现场核实,X栋XXXX车位位于地下安全出口,停车后基本遮挡4/5出口位置,且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车位已被永久性锁住,种种情况表明XXXX车位根本不能作为车位使用,那么在前期的规划中行政部门事前监管、事后监管作用何在。

  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仅回答项目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既没有正面回复该车库、车位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也没有体现出行政部门对项目的监管。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咨询类的信访,并且案涉回复没有侵犯被答复人的权利义务,未对其造成损害,不符合该条款的受理范围。

  二,被申请人所作回复程序正当,事实充分。2024年7月19日由益阳市信访局将申请人信访事项转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2024年8月5日通过线上已向申请人送达案涉《回复》,此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的法定流程及期限。被申请人实际已于《回复》中答复“XXXXXXXXX栋地下车位设计图纸中停车区域的坡度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坡度不应大于5%的标准”。因申请人仅针对开发商退还车位购置费及车库是否符合标准提出信访,现该车库未进行竣工验收,处于建设阶段,被申请人已针对现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核实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6月13日,申请人以网络方式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其主要诉求是要求益阳市政府督促益阳XXXXXX有限公司尽快退还不合理车位购置费并明确告知该车位是否符合使用标准。国家信访局当日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转交给湖南省信访局,湖南省信访局于同年7月19日转交给益阳市信访局,益阳市信访局于同日转交给被申请人。

  2024年8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反映的关于2019年初认购XXXXX住房及车位的信访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委派市房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我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件后,于2024年7月25日组织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建筑设计院及开发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在市房屋交易中心会议室协商处理投诉事项,会后与开发商进行了多次协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1、关于“车位的位置及存在斜坡”的问题。市建筑设计院等相关部门认为项目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若您认为斜坡车位停车对车库存在影响,开发商同意更换同标准车位。因开发商公司账号被冻结,现在无法进行退换车位处理,经与开发商协商后同意最迟将在今年年底将车位款退付给您。2、您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针对您所反映的类似问题,我局已要求开发企业加强与业主沟通和服务,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最后告知了申请人如针对该答复不服可复议和诉讼的救济途径。

  2024年10月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回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答复书;3.国家信访局网络平面截图;4.《关于瞿某信访事项的回复》(益建复字〔XXXX〕XXX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就是说,如果行政行为根本不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国家信访平台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即:要求益阳市政府督促益阳XXXXXXXX有限公司尽快退还不合理车位购置费和要求明确告知申请人所购车位是否符合使用标准。关于案涉车位的购置费退还的问题系申请人与益阳XXXXXXX有限公司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该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可就该问题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关于“要求明确告知申请人所购车位是否符合使用标准”的问题,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咨询其所购车位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无论被申请人是否针对该咨询作出回复以及如何回复,均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全国信访平台反映的问题作出的《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瞿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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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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