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不服益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7:0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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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61号


  申  请  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姚雪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江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不服,2024年9月1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变更后,本复议机关于同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同年10月15日,对该案进行中止,同年11月1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江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2.撤销或纠正《益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执行国家六部委印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承担滥用职权擅自篡改国家行政命令给国家个人造成的全部相关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含2024年8月故意少报住院费400元)。

  申请人称:2005年12月21日,民政部等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益阳市民政局在辖区内实行每人每月报销一般不超过2000元。退役军人事务局接管这部分工作后,每月报销不超过1500元,同时又规定“参照离休干部待遇执行”。被申请人越权篡改国家部委行政命令、明显违反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委印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严重混淆了“重点优抚对象”与“一般优抚对象”两个概念,降低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标准,侵害了申请人权益。为维护残疾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信访答复意见没有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并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于申请人的第一项行政复议请求应不予受理。2024年5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被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受理,并及时作出答复送达申请人。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信访不服可以复查、复核,而非行政诉讼或复议。被申请人的信访答复意见只是就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说明、解释、答复,并没有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故申请人对信访答复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二、《益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益退役军人发〔2023〕32号)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对于申请人关于请求纠正或撤销该办法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三、《益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出台遵循了严格程序,关于“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标准参照‘离休干部待遇’执行的规定并没有违反法律和政策,内容合法,申请人认为违反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办法的制定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均为抽象指导性的内容,并没有具体实施的标准。《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第八条并没有规定具体补偿金额和标准,医疗补助只是一种补助手段,并不是完全兜底的概念,而是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因此该办法依据上述的法律和政策制定“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标准参照‘离休干部待遇’执行”的条款并没有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等部门制定的办法合法有效、执行合法,并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存在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不存在承担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对于申请人2024年8月的住院费用,被申请人根据《益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参照离休干部待遇对其进行了报销,不存在少报住院费400元以及侵犯申请人合法利益。因此,该项请求同样不能成立。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5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共计5个问题,分别是:1.益阳市5个市局委篡改国家6部委文件的依据?2.市局委文件第4章第8条“参照离休干部待遇”的依据?3.又另口头规定每人每月限报1500元自相矛盾的依据?4.上述问题如何解决?按国家文件规定如何纠正?5.错误行政给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怎么补偿?同年6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江某某同志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决定对申请人此次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并告知将在6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2024年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对申请人所反映的5个问题分别进行了调查,作出4点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认为:1.益阳市5个市局联合印发的《益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是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央军委后勤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益阳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存在篡改上级文件的问题。2.一至六级伤残退役军人医疗补助标准参照“离休干部待遇”执行的依据包括《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第五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四条和益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原市劳社局和原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和门诊医疗补助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3.市直一至六级伤残军人门诊医疗补助控制在1500元,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不与任何规定相矛盾。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制定的文件准确,依据充分,实施准确,不存在篡改、违反国家文件规定的问题,不存在对申请人进行经济补偿。

  2024年9月18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益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益退役军人发〔2023〕32号)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信访事项登记表;3.关于江某某同志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4.关于江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信访事项提出的5个问题,均指向残疾退役军人的抚恤优待,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事项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在本案中,首先,对申请人提出的经济损失是否存在,被申请人应当予以查明,再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仅以规范性文件准确为由作出不存在进行补偿的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答复意见书》所依据的《益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不能作为《答复意见书》的依据,被申请人适用该规范性文件不当。此外,《答复意见书》中引用的《信访条例》已于2022年5月1日废止,本复议机关在此予以指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益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的《关于江某某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二、责令益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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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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