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不服益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工伤待遇的答复》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6:5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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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81号


  申  请  人:龚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高中,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关于龚某工伤待遇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该《答复》。

  申请人称:1.2015年4月30日,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益人社工伤认字〔XXXX〕XXX号),认定申请人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5月,湖南XXXXXX有限公司参建的益阳XXXX项目就申请人工伤已按程序向被申请人申报并受理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及手术费用报销。2015年9月7日,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益阳市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XXXXXXXX号),鉴定申请人为伤残柒级。2.2016年8月23日,益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益劳人仲字〔XXXX〕XXX号)申请人的工伤待遇应当依法得到保障。3.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工伤待遇的答复为“因湖南XXXXXX有限公司参建的益阳XXXX项目2015年3月29日受伤属于在项目参保有效期限到期后发生的,龚某的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基金不予支付”。现湖南XXXXXX有限公司于2016年就已破产重组(已拍卖)。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伤待遇工伤保险给予支付。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诉请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用人单位负担,其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在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益阳XXXX项目工地电梯井清理装模上水螺杆时不慎坠落受伤,2015年4月30日被认定工伤,经查实,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备案工期为540天,该项目于2013年7月23日在被申请人处进行参保,工伤保险为2013年7月23日至2015年1月14日。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文第1条:“施工企业统一以工程项目参保,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为企业参保有效期”的规定,因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续期续保的手续,故对申请人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届满后所受的工伤,被申请人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义务。

  本机关查明:2011年10月31日打印的《中标通知书》显示益阳XXXX建设工程确定湖南XXXXXX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工期540天。

  2013年7月23日,益阳XXXX工程项目参保工伤保险。

  2015年4月30日,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益人社工伤认字〔XXXX〕XXX号),主要内容为:湖南XXXXXXXX有限公司的职工龚某,男,30岁,焊工,身份证号:4309XXXXXXXXXXXXXX。单位申称其于2015年3月29日上午11时许,在单位承建的益阳XXXX项目工地B座的8号电梯井道三楼清理装模上水螺杆时,因保险绳挂扣脱落,不慎坠落至电梯底基坑,致其头部、胸部受伤。送至益阳市中心医院诊治,该医院医疗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胸部闭合性损伤、双肺挫伤、右侧耳聋。湖南XXXXXX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我局书面审查, 基本符合事实。 龚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 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告知救济途径。

  2015年9月7日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受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出具《益阳市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201XXXXX),鉴定结论为伤残柒级。

  2024年6月25日,龚某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作保险待遇申请表》,申请待遇项目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024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于2024年9月18日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龚某,身份证号:4309XXXXXXXXXXXXX,2015年3月29日上午1l时许,在湖南XXXXXXX有限公司承建的益阳XXXX项目工地电梯井水螺杆时不慎坠落受伤,2015年4 月30日被认定为工伤。经查实,湖南XXXXXX有限公司承建的益阳XXXX项目中标通知书载明工期为540天。该项目于2013年7月23日进行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项目施工期限为2013年7月23日至2015年1月14日止。根据《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文规定,湖南XXXXXXXX有限公司承建的益阳XXXX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限为13年7月23日至2015年1月14日止。综上,2015年3月29日受伤属于在项目参保有效期限到期发生的,龚某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中标通知书》;3.《工伤认定决定书》;4.《工作保险待遇申请表》;5.工伤保险参保网页;6.《关于龚某工伤待遇的答复》及相关送达回执。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本案中,申请人在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益阳XXXX项目工地电梯井清理装模上水螺杆时不慎坠落受伤,2015年4月30日被认定工伤,并由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柒级。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该工程备案工期为540天,该项目于2013年7月23日在被申请人处进行参保,工伤保险有效期为2013年7月23日至2015年1月14日。因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续期续保的手续,被申请人根据《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4号)第一条:“施工企业统一以工程项目参保,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为企业参保有效期”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届满后所受的工伤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义务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关于龚某工伤待遇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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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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