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不服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6:5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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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24号


  申  请  人:周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  责  人:张靖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2024年7月2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月23日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益阳XXXXXXXXX的业主,项目位于益阳桃花仑XXXXX号。为了解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法公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等5大项信息。被申请人于同月5月16日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更多的有效信息,经检索查找,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24修正)第七条的规定,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属于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的证件及资料,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保管上述文件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提供检索的证明和说明,其在未检索的情况下径行告知信息不存在违法。申请人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拒不公开属于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违法,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项目为益阳XXXXXX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在报建项目检索中未查到关于开发该项目的信息,后联系申请人,其表示不知情再回复。被申请人后来再与申请人联系无法接通其电话。被申请人无法核实其申请的开发项目。二、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可以看出。其房屋是从案外人手中购入,系双方为个人的二手房买卖交易,从合同补充协议及测绘面积、办证情况来看,申请人所购的项目为原房产人重新开发的XXXXXX项目,并未在被申请人处进行报备该项目的开发及备案,故无法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份。在5份申请表中,申请人自称系益阳XXXXXXX项目的业主,该项目位于赫山区桃花仑XXXXXXX号,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在申请表1中,要求公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3.营业执照;4.不动产权证;5.规划许可证;6.施工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包括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一房一价楼盘信息表);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10.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11.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和符合条的说明;13.监管项目说明;14.开发贷款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施工垫资情况说明。在申请人表2中,要求公开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在申请表3中要求公开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质量监督文件、改造报审文件。在申请表4中要求公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包括1.工程质量保修书;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消防验收意见书;7.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0.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11住宅工程提交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在申请表5中要求公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包括1.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消防验收整改意见(若有);7.消防验收复验申请书(若有);8.消防验收合格证明;9.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同时全部备注要提供彩色复印件,答复书盖公章,用纸质文件进行邮寄送达。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将该5份申请表邮寄给被申请人。

  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该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在2024年5月1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益阳XXXXXXX项目,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划拨情况等资料。由于和申请人无法联系,不能提供更多有效信息。经检索查找,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最后告知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

  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该答复书认为申请表3中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向益阳市发展改革委了解,并告知了相应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2024年6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该答复书认为申请表4中第6项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建议向益阳市消防救援支队了解,并告知相应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附件形式提供给申请人住宅质量保证书等15项资料。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5份政府申请公开申请表作出了3份答复书。2024年7月2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3份答复书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份;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邮寄单。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都应在规定时间内视情况作出答复。

  申请人在2024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于同月12日收悉该申请,先后作出了3份答复书,并及时送达给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符合上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相关信息,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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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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