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认为益阳市国资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摇号选定的房号被人占用的报告》作出答复的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6:5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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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驳字〔2024〕245号


  申  请  人:周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国资委

  法定代表人:刘松涛,该委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摇号选定的房号被人占用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作出答复,2024年8月22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复议机关于9月1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报告》作出回复;2.审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报告的行为,并确认该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原益阳市XXX工厂退休职工。2019年7月,原XXX工厂24户在被申请人组织的保障房分配中,申请人摇号选定XX小区安置房第CX栋1X0X号,2019年7月29日《XX小区安置房缴款通知单》已明确载明是申请人选定的房号。由于住房被强拆,赔偿安置费没有达成协议,且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上没有申请人名字,申请人无钱支付,当时的负责人何某某在《XX小区安置房缴费通知单》上签字“待审计出结果后交款,何某某19/11”。2024年3月21日,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申请人选定的房号有人开始装修,报警后对方拿不出合法凭证。被申请人未经法定程序,将申请人选定的房易人,侵犯了申请人权益。2024年4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报告》,要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直至如今被申请人没有作出回复。被申请人的不作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报告》已答复。申请人在2024年4月12日、17日分别以网上信访、邮寄《报告》方式,就其摇号选定的XX小区安置房被占用的事项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保障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收到材料后,于同年6月5日作出了《益阳市国资委关于周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但申请人拒绝签收。同日,被申请人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在网上信访平台回复了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益阳市国资委关于周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在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起算期限届满前即60日内依法进行了答复并作出益国资函〔20XX〕X号《益阳市国资委关于周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时限规定,程序合法。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4月12日,申请人以网络方式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分给申请人的XX小区1X0X号房被买卖,并要求被申请人解决相关问题。

  2024年4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邮号:XXXXXXXXXXXXXX)向被申请人提交《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系原益阳市XXX工厂的退休职工,2019年7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组织的保障房分配中,摇号选定XX小区安置房第CX栋1X0X号。由于住房被强拆,赔偿安置没有达成协议,无钱支付。前几天,申请人发现其摇号选定的房屋被人装修,报警后,对方拿不出合法凭证。申请人摇号选定的房屋没有经法定程序而易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经查询,该邮件同月18日由被申请人签收。

  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代理人作出《益阳市国资委关于周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国资函〔20XX〕X号)。该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4年4月12日向国家信访局反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申请人应诉经费是否需要赔偿问题。2015年9月,因申请人强占公房、拒不配合棚改安置,被申请人所属的XX公司依法提起诉讼,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驳回了起诉,申请人要求XX公司在法定败诉责任外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不予接受。二、关于拆迁公房属私有住房问题。原益阳市XXX工厂破产后成立留守处并由XX公司接手,申请人当时居住的房屋系原益阳市XXX工厂的临时建筑,申请人所交的XXXX元系用于房屋水电开户的基本费用,而非购房款,不存在企业公房职工私有化问题。三,关于申请人杂屋拆迁补偿问题。2018年被申请 人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处理意见商议座谈会,并形成纪要。通过协商,两个杂屋共计补偿XXXXX元给申请人,且申请人也完全同意该意见,并承诺完成领款手续后,不再就杂屋补偿问题上访。四、关于原XXX工厂留守处工作人员打人问题,系原XXX工厂保安与申请人纠纷,由桃花仑派出所立案处理,但申请人未到派出所结案。五、关于恢复申请人在XX小区安置房购买权的问题。2019年7月29日,申请人选定了XX小区安置房第CX栋1X0X号房,但由于申请人一直没有缴纳购房款,该房源于2019年9月1日被XX公司收回并于2021年5月另行出售。现XX小区还有房源,XX公司同意保留申请人房屋购买资格。如申请人仍不配合选好房屋并按时支付房款,只能视同其主动放弃购房资格。六是关于审计报告中75户拆迁费用明细表中没有申请人名字的问题。各拆迁户和原XXX工厂留守处都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75户是XX公司提供的已领取补偿款的拆迁户名单,而申请人没有领取补偿款,所以没有登记名字。

  被申请人在将上述《益阳市国资委关于周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国资函〔202X〕X号)送达申请人时,在送达回证上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签署“申请人拒签”,后经询问申请人拒签的原因系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没有实事求是。

  2024年8月22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对其邮寄的《报告》作出回复违法,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益阳市XX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属被申请人监管企业。

  2013年6月6日益阳市长益路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印发的《益阳市长益路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及补偿实施方案》已明确工作职责为:市XXX工厂留守处是本次搬迁安置工作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市XX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长益路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等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协助配合市XXX工厂留守处做好工作。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益阳市国资委关于周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国资函〔202X〕X号);3.《关于摇号选定的房号被人占用的报告》;4.信访截图;5.《益阳市长益路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及补偿实施方案》。

  本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所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也不意味着复议机关能通过复议审查方式来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所有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本案中,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原XXX工厂职工参与XX小区摇号选房,是改制企业为安置职工购买房屋而采取的公平公正举措,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其本身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摇号选房产生纷争,申请人提交报告向被申请人反映其摇号选定的XX小区安置房第CX栋1X0X号未经法定程序易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实质是申请人选择层级监督的救济途径,向作为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被申请人举报反映该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予以处理。而对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以及履行层级监督职责是否正确,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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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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