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320号
申 请 人:夏某某
被 申 请 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2024年12月3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月6日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征收申请人林地及因修建高速公路对申请人房屋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安置,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化县XX乡XX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承包林地6.4亩,其中5.4亩因涉及官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被挖。但申请人目前仅领取了约3.2亩林地补偿款,其余的约2.2亩林地未收到任何补偿。另外,因高速施工导致申请人房屋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生产生活。2024年9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林地征收及房屋损害进行补偿安置,但直到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安置补偿职责,也没有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和其父亲夏某某均为安化县XX乡XX村村民,其关于案涉官新高速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均以其父亲夏某某的名义落实。2.因官新高速(安化段)项目建设,需要征收XX乡XX村集体土地,并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安化县征拆办和XX村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共征收XX村集体土地XXX.XXXX亩,补偿金为XXXXXXXX元。其中就包括夏某某承包的两块林地,其中一地块面积为XXX.XX平方米,补偿XXXXX元(含干砌石护坡),另一块面积为XXXX.XX平方米,补偿XXXXX元,共计林地面积为X.X亩,补偿XXXXXX元,全部分配给了夏某某,其也进行了签订确认。3.征收面积,经村、组、承包户及相邻承包户共同现场指认后,专业测绘公司确定了面积并进行了公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未提出异议。4.因修建高速公路对其房屋造成影响的问题。官新高速第八合同段(湖南路桥公司)聘请了第三方公司对夏某某房屋进行了损害评估,但夏某某一直不配合,导致该赔偿金一直未支付到位。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和其父亲夏某某(夏某某)系安化县XX乡XX村人,二人同住案涉房屋内,在该村有承包经营的林地和其他土地。因官新高速的修建,征收了XX乡XX村的部分土地,夏某某所承包经营的部分林地及旱地被征收。
2017年原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就官新高速公路(安化段)建设项目发布《拟征收(使用)土地告知书》,告知了拟征收土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2019年8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包括申请人所在的XX乡XX村的集体土地,作为G59湖南省官庄至新化公路(安化段)的建设用地。
2019年9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安征告〔20XX〕XX号),对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地位置等内容予以公告,其中就包括申请人所在的XX乡XX村的部分土地。
2019年12月25日,安化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和安化县XX乡XX村村委会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共计征收申请人所在村土地面积XXX.XXXX亩(土地类别分别为:水田XX.XXXX亩,旱地XXX.XXXX亩,林地XXX.XXXX亩,交通运输用地X.XXXX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XX.XXXX亩)。协议书有“夏某某”等17名村民代表签名。
安化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G59官新高速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结算资料中显示此次G59官新高速建设项目征收的土地包括夏某某的旱地XXX.XX平方米、林地(XX号)XXX.XX平方米和林地(XX号)XXXX.XX平方米,共计XXXXXX元。
2020年5月21日,XX乡XX村作出《安化县XX乡(镇)XX村官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分配决议书》,该决议确定官新高速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原承包经营户,不再进行调补。该决议有“夏某某”等10人签字确认。
在XX乡XX村出具的一份表中,有“征地补偿”、“青苗补偿”、“征地附属物”、“总计金额”等栏目,夏某某在“领款人签字”栏中进行了签字确认。2020年12月30日,夏某某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上进行了签字确认,该存根上金额为XXXXXX元,用途为“付高速征地款”。
安化县XX乡人民政府提供两张征地红线图,图中夏某某(夏某某)在征地红线内有两块林地分别为XXX.XX平方米和XXXX.XX平方米,折合为X.X亩。夏某某(夏某某)房屋在征地红线外。
2024年9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邮件编号:XXXXXXXXXXXX)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收悉后没有答复。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征地协议书;2.行政复议申请书;3.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4.安化县XX乡(镇)XX村官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分配决议书;5.安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安征告〔2019〕11号);6.《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9)政国土字第1197号);7.《安化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征补告字〔2019〕14号);8.红线图;9.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应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首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
2019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发布了《安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安征告〔2019〕11号)。2019年12月25日,安化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与XX乡XX村签订了《征地协议书》,且被申请人已将征地补偿款足额支付给XX乡XX村。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红线图,可以知晓夏某某被征林地为X.X亩,并非申请人所说的X.X亩,且被申请人公示征收明细期间夏某某(夏某某)并没有提出异议,并在村委提供的征收明细表上进行了签字确认,也已领取到了相应的补偿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征地补偿职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据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定职责,但前提是土地及地面建构筑物应属于征收的范围内。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的房屋也并没有在红线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职责。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因修建官新高速(安化段)被损坏,其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应当向造成其房屋损害一方主张权利,而非被申请人。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是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不需要被征收人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被征收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时,就可以不予处理或者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后应及时告知征地补偿安置情况以及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在此对该问题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夏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月21日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