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262号
申 请 人:刘某某,张某某
被 申 请 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2024年9月20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月2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对申请人位于湖南安化县仙溪镇芙蓉村芙蓉组的房屋与土地进行一次性全面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安置。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省安化县仙溪镇芙蓉村芙蓉组拥有合法的房屋与土地,因安化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申请人的房屋与土地纳入了征收范围,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全面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显示2024年7月16日已签收,但直到复议申请之日,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张某某就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签订了《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协议书》,协议对于申请人房屋、土地面积、地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以及安置方式都有明确的约定,且被申请人已按约定将XXXXXXXX.XX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张某某的账户上。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依法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按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无需对申请人房屋与土地进行产权置换安置。申请人的土地是集体土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内的拆迁户补偿和安置均是按照《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22〕21号)文件来执行,而申请人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执行是错误的。被申请人按照协议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复议机关查明:案涉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于2022年6月24日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于2023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3政国土字第1574号)批准用地。
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针对案涉抽水蓄能项目发布《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安政通〔2022〕14号)。并于2024年2月28日发布《安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安政征告字〔2024〕1号),该公告中被征地单位为仙溪镇芙蓉村、龙丰村和三星村。
2023年3月6日,安化县仙溪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之一的张某某签订了《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协议书》。申请人选择的生产安置方式为“一次性补偿安置”,搬迁安置集中安置点为老屋冲。在协议书后附有“土地补偿明白卡”、“房屋补偿明白卡”、“土地、房屋补偿增补卡”,对各类补偿项目补偿明细进行了明确,申请人张某某在上述协议书和明白卡/增补卡上签字确认。
2023年5月10日、22日,安化县仙溪镇人民政府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向张某某账户汇入两笔“搬家腾地奖”XXXXXX.X元和XXXXXX元。同年6月6日,张某某账户收到“征拆款”XXXXXXX.XX元。同年6月12日,安化县仙溪镇人民政府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向张某某账户汇入“征拆补偿款”XXXX.XX元,上述款项合计XXXXXXX.XX元。
2024年7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单号XXXXXXXXXXXXX),请求对申请人房屋及土地进行一次性全面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安置。因被申请人没有回应申请的安置补偿申请,同年9月20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刘某某、张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刘某某系XX局退休公职人员。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协议书;2.对账单回单;3.行政复议申请书;4.土地补偿明白卡;5.房屋补偿明白卡;6.土地、房屋补偿增补卡;7.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8.《安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安政征告字〔2024〕1号);9.《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安政通〔2022〕14号);10.《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3政国土字第1574号);11.《安置补偿申请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案涉抽水蓄能项目经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年2月28日,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
2023年3月6日,安化县仙溪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张某某签订了《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协议书》,明确了征地补偿金额、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房屋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等。且在按照约定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后,同年5月22日、5月10日、6月6日、6月12日分别将相关款项汇入了申请人张某某的账户。此符合《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搬迁安置人口及分合户认定办法〉〈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宅基地配置办法〉〈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22〕10号)附件3《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宅基地配置办法》第七条规定,移民选择在仙溪镇芙蓉村老屋冲点建安置房的,宅基地配置标准为一户一宅基地,1-3人户配置120平宅基地,4人及以上户配置140平宅基地。《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宅基地配置办法补充规定》二规定,父母(含祖父母)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每代配置宅基地面积44平方米(按照《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宅基地配置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父母随子女享受宅基地面积增加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案中,刘某某、张某某夫妇在拆迁时,申请人之一刘某某系安化县XXXX退休的公职人员,且年满60岁,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某某、张某某夫妇应当与其子女合并安置为一户,被申请人考虑到刘某某虽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长期居住在被拆迁地的实际,且刘某某、张某某两人中刘某某已满60周岁,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户增加了44平方的宅基地的安置,将申请人刘某某纳入了安置范畴。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人所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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