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不服安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6 16:4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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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300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 申 请 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不服,2024年11月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月1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安化县XX镇XX村XX组合法拥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并承包土地,因XXXXXX项目建设面临搬迁,但申请人未获得合理的补偿安置。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及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签收(EMS快递单号:XXXXXXXXXXXXX)。2024年10月1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但该答复内容明显不合法。申请人房屋与同村组的相同或相似,补偿标准却不一致,征收实施单位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补偿标准,申请人多次提出异议并未得到解决。申请人母亲长期与申请人一家生活居住,由申请人照顾,属于申请人母亲的宅基地安置面积却未增加到申请人一户,申请人多次要求未果。案涉项目启动时,申请人父亲还在世,依法属于被安置人员。2024上半年,申请人父亲去世,征收实施单位称,因申请人父亲未享受到社保安置,会将属于申请人父亲的社保安置以丧葬费的形式补偿到申请人一户,但却始终未予落实。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对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拆户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进行了补偿安置,不存在不同被征拆户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情形。XXXXXX项目被批准后,2023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安化XXXXXX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协议书》,对申请人的房屋、土地面积、地类等有明确的约定,且被申请人已按照协议将相关补偿款项共计XXXXXX.X元通过银行账户支付给了申请人。对于补偿标准都是按《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执行,对于补偿标准、金额等都在村、组进行了公示,都是一视同仁,统一标准执行。2.被申请人对包括申请人母亲在内的被征拆户依法进行了安置,申请人因为母亲的宅基地如何随户,兄弟之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暂未安置。3.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父亲去世后丧葬费补偿的答复合法正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的履职申请是陈述征收单位承诺其60岁老人去世后补偿丧葬费,但被申请人核实不存在这一事实。现申请人又提起行政复议称是征收单位因其父亲未享受社保安置,答应将社保安置以丧葬费形式补偿到申请人一户,其履职申请和复议申请所阐述的事由完全不一致。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不存在答应申请人父亲可以享受社保安置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回复申请人时也明确告知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被征拆对象可以享受丧葬费补助。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系安化县仙溪镇XX村村民,因XXXX项目建设,需要征收XX村土地,申请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案涉XXXXXX项目于2022年6月24日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于2023年12月1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3政国土字第1574号)批准用地。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针对案涉XXXX项目发布了《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安政通〔2022〕14号)。并于2024年2月28日发布《安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安政征告字〔2024〕1号),该公告中被征地单位为仙溪镇XX村、XX村和XX村。

  2023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安化XXXXXX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按《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益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22〕7号)和《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22〕21号)的规定,对申请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房屋补偿费XXXXXX元,奖励XXXXX元。申请人选择集中安置,安置人口为5人。同时附有房屋补偿明白卡(补偿的各项明细),申请人在明白卡和增补卡上签字确认(包括房屋面积和单价的明白卡)。

  2023年5月29日,申请人收到“XX村XX组征拆款”XXXXXX.X元。2024 5月10日,安化县仙溪镇人民政府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向申请人银行账户汇入“搬家腾地奖”XXXXXX.00元。

  2024年9月9日,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单号:XXXXXXXXXXXXX)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并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1.其房屋所获补偿远低于同村组、同类别房屋补偿金额。2.申请人母亲长期与申请人居住,一直由申请人赡养,但属于申请人母亲的宅基地补偿面积份额没有增加到申请人户。其父亲于2024年上半年去世,征收实施单位承诺当地60岁以上老人去世后补助丧葬费用也一直没有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2日签收该邮件,并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履职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认为:1.申请人与仙溪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安化XXXXXX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协议书》,在补偿方面有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严格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存在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能的情况。2.补偿标准是按《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政发〔2022〕21号)规定执行,也进行了公开公示,不存在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如对数据有异议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进行核实。3.因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其母亲宅基地分配方面未达成一致,等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再明确。4.经核实,征收实施单位未向被征收对象作出“老人去世后有丧葬费补偿”的承诺,也无法律法规规定征拆需支付去世人员丧葬费。被申请人通过EMS(单号:XXXXXXXXXXXXX)向申请人邮寄该答复书,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签收该邮件。

  2024年11月7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刘某某和黄某某为夫妻关系,二人之子为申请人与姚某某。刘某某与黄某某因满60周岁,随子女置配44平方米宅基地。两兄弟对于该44平方米宅基地的配置问题存在分歧,因此,该44平方米宅基地暂未具体落实到户。刘某某于2024年上半年已去世。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安化XXXXXX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协议书;2.对账单回单;3.行政复议申请书;4.土地补偿明白卡;5.房屋补偿明白卡;6.土地、房屋补偿增补卡;7.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湖南安化XXXXXX项目核准的批复;8.《安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安政征告字〔2024〕1号);9.《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安政通〔2022〕14号);10.《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3政国土字第1574号);11.《履职申请书》;12.《履职申请答复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虽向被申请人邮寄的系《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但该《履职申请书》主要陈述的理由有三点,即:1.其房屋与同村组相同或相似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不一致;2.属于其母亲的安置宅基地未分到其户上;3.其父亲2024年上半年已去世,征收单位承诺的当地60岁以上的老人去世后所补偿的丧葬费未打到申请人账户上。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

  首先,案涉XXXXXX项目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并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3政国土字第1574号)批准用地。就案涉XXXXXX项目被申请人先后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2023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安化XXXXXX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申请人在明白卡上进行了签字确认,没有对面积、单价等提出异议。且就有关征地补偿款在2022年5月10日、5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足额支付给申请人。就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问题,申请人亦已选择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因此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其次,申请人父母刘某某和黄某某的44平方米安置宅基地,系对申请人父母的拆迁安置,而非申请人认为的应当增加到申请人一户。由于刘某某已去世,故黄某某有权处置该44平方米安置宅基地。就该44平方米安置宅基地到底配置给申请人或姚某某(申请人与姚某某为兄弟俩,系刘某某和黄某某儿子),被申请人应征询黄某某意见,再作处理。被申请人答复称“该44平方米安置宅基地因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分配方面未达成一致,因此其宅基地补偿面积暂未增加到申请人一户”欠妥,在此指正。

  第三,申请人提出其父亲去世,没有补偿丧葬费,此并没有依据,被申请人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安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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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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