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4〕6号
申 请 人:熊某甲
被申请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负责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被申请人:安化县清塘铺镇人民政府
行政负责人:刘恺熙,该镇镇长
申请人请求益阳市人民政府对其住宅前方熊某乙住宅右后方部分地块进行权属确定,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2月20日收悉。
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申请人请求益阳市人民政府对其住宅前方熊某乙住宅右后方部分地块进行权属确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有关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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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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