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不服益阳市司法局对颜某某律师作出的处罚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04 11:2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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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4〕1号

  申  请  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曾戈彬,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对湖南XX律师事务所的颜某某律师做出的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益府复补字〔2023〕164号),要求申请人明确行政复议请求。2024年1月8日,本复议机关收悉申请人补正的材料,经过补正后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对湖南XX律师事务所的颜某某律师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于11月24日做出的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

  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其行政处罚对象为湖南XX律师事务所的颜某某律师,被申请人针对颜某某律师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有关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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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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