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不服益阳市商务局作出的《注销决定》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9-12 09:3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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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驳字〔2022〕93号

  申  请  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商务局

  负  责  人:刘方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XX县XX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的决定》(以下简称《注销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注销决定》没有事实根据。1.XX县XX加油站是申请人与唐某某合伙开办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的合伙企业。因加油站所处位置被纳入拆迁范围,自2014年11月起在申报新的加油站时均是申请人以XX县XX加油站合伙人的身份向XX县政府有关部门递交报告、办理征地拆迁等事宜。2.因唐某某犯罪,XX市人民法院作出(XXXX)湘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唐某某犯有非法经营罪,并将唐某某在XX县XX加油站(现名为XX县XX加油站)所涉财产作为非法财产予以没收。为此,申请人一直在向各级司法机关申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3.因XX县XX加油站的财产被法院没收,故该站一直处于停业状态,申请人作为XX县XX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的负责人,在加油站停业期间多次向XX县商务局汇报相关情况,并多次书面申请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延期手续,XX县商务局相关工作人员以“须等XX县人民政府把唐某某案子所涉的全部问题解决以后才能办理延期,到时再来提交申请。”为由,拒收申请人的申请。而事后在加油站的问题尚未完全处理的情况下,突然通知申请人以“XX县XX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申请延续和换证”为由予以注销。很显然,XX县XX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没有办理延续和换证,并非“无故不申请延续和换证”,而是因主管机关要等唐某某案结事了才接受申请。基于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自2021年4月1日以来,既没有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也没有提出换证申请”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注销XX县XX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而《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是指导被申请人对特定行业进行管理,而不是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而被申请人注销XX县XX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疑是直接涉及申请人的重大利益,被申请人在作出撤销许可前,未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个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本案中,彭某某在2013年8月6日,以100万元将XX县XX加油站所有权转让给唐某某,并签订《个人投资转让协议书》。2016年3月23日,该加油站营业执照投资人变更为唐某某,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1月23日,XX县XX加油站名称变更为XX县XX加油站,投资人登记仍为唐某某。2020年7月31日湖南省XX市人民法院(XXXX)湘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裁定唐某某在XX县XX加油站的股权已被没收。2021年12月28日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XXXX)湘XXXX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2022年3月9日湖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湘XX民终XXX号《民事裁定书》对彭某某要求确认与唐某某在XX加油站各占50%合伙份额的诉讼请求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法院同时认为彭某某与唐某某在XX县XX加油站投资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本案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湘油零售证书第XXXXXXX号)是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XX县XX加油站获得从事成品油零售特定活动许可的权利,而不是彭某某个人获得从事成品油零售特定活动许可的权利。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报,是以XX县XX加油站企业的名义申报,而不是以彭某某个人名义进行的申报。被申请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注销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是对XX县XX加油站(现为XX县XX加油站)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是XX县XX加油站(现为XX县XX加油站)以独资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而不是彭某某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第四条规定:“关于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适用情形包括:(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14条:“完善退出机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参照附表1格式,有效期一般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和换证申请。颁发给租赁经营和特许经营企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有效期不应超过合同终止日期。对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无故不参加年度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其它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吊销或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正式下放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2019〕15号)第二条规定,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正式下放至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发证机关注销湘油零售证书第XXXXXXX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是基于该批准证书至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没有申请延续,该批准证书已失效,而不是基于XX县XX加油站(原为XX县XX加油站)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不是对加油站其予以的行政处罚。《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因此,被申请人依据该工作指引作出注销湘油零售证书第XXXXXXX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三、XX县XX加油站(原为XX县XX加油站)并没有对湘油零售证书第XXXXXXX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申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14条:“完善退出机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参照附表1格式,有效期一般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和换证申请……”。本案中,湘油零售证书第XXXXXXX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为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而XX县XX加油站(原为XX县XX加油站)并未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期满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延续和换证申请。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程序合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2022年9月22日,XX县XX加油站(原XX县XX加油站)向益阳市商务局申请注销湘油零售证书第XXXXXXX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被申请人作出对XX县XX加油站注销湘油零售证书第XXXXXXX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行政行为并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对行政许可失效作出的一种适用情形。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注销行政许可需要告知听证程序的要求,且被申请人作出注销该批准证书不会对XX县XX加油站产生利益影响。如XX县XX加油站现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XX县XX加油站可提交相应申请文件,依法、依规、依程序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彭某某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彭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XX县XX加油站于XXXX年X月XX日由原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颁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唐某某。核准登记后,其登记信息多次发生变更,其中,2010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由唐某某变更为彭某某,2013年8月6日法定代表人由彭某某变更为唐某某,2017年1月23日,XX县XX加油站名称变更为XX县XX加油站。2022年9月22日,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XX县XX加油站《营业执照》其投资人登记为刘某。

  2016年4月1日湖南省商务厅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湘油零售证书第XXXXXXX号),登记的企业名称为XX县XX加油站,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为彭某某,有效期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主要内容为:“经审核,批准你单位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

  2022年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注销决定》,决定注销XX县XX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湘油零售证书第XXXXXXX号)。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申请人彭某某向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彭某某与唐某某系合伙关系以及彭某某对XX县XX加油站享有50%的合伙份额,2021年12月28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XXXX)湘XXXX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已生效的(XXXX)湘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已认定XX县XX加油站为非法经营,唐某某在XX加油站的股权已被没收,彭某某对已经判决确认的系非法经营的XX加油站主张合伙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诉讼范围,决定裁定驳回原告彭某某的起诉。彭某某提起上诉,2022年3月9日湖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湘XX民终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12月6日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正式下放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2019〕15号)第二条规定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正式下放至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2.《营业执照》;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湘油零售证书第XXXXXXX号)4.(XXXX)湘XXXX刑初XX号湖南省XX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湘XXXX民初XXX号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XX)湘XX民终XXX号湖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6.《关于对XX县XX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注销的决定》;7.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取消和正式下放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2019〕15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案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湘油零售证书第XXXXXXX号)登记的企业名称为XX县XX加油站,虽当时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为申请人,但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系核准XX县XX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许可,而非申请人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XX县XX加油站经多次变更登记,至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注销决定》时,其企业名称已变更为XX县XX加油站,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投资人为刘某。被申请人作出《注销决定》时,申请人既不是案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湘油零售证书第XXXXXXX号)的许可对象,也不是该加油站的投资人,且申请人请求确认其与唐某某系合伙关系以及其对XX县XX加油站享有50%的合伙份额的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均未得到法院支持。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注销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其本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彭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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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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