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认为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9-12 09:2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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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驳字〔2022〕91号

  申  请  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  责  人:李平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提交的投诉举报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在XXX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益阳高新区XXXX铺销售的“茶叶”,收货食用发现其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关于益阳高新区XXXX铺销售的“茶叶”违反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等问题,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签收了该挂号信函XAXXXXXXXXXXX。但至申请人申请复议为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该投诉举报函中的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未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递的投诉举报函中包含有“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至今为止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中的“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案件之后,应当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及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查实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依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湖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被申请人是否立案直接关系到申请人能否申请举报奖励金的问题。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特定的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予以确认并纠正,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投递的投诉举报函,故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的情形。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单号查询截图显示,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编号为XAXXXXXXXXXXX,于2022年9月7日15:45投递到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收发室”。

  另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挂号信的信封复印件,申请人填写的收件地址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西路457号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被申请人地址为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西路459号,门牌号明显错误。

  经被申请人查询上述挂号信的《投递邮件清单》(编号:XXXXXXXX)显示,该件“收件人签章”一栏填写为“前台”。被申请人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并无姓名为“前台”者,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中也没有“收发室”、“其他收发室”、“前台”等机构。该《投递邮件清单》还显示,另一封标记为“约投挂号”的邮件,收件人签章为“李某”,且有小字标注“本人”,与收件人地址姓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投递的投诉举报函属于给据邮件,代收给据邮件的代收人,应交验“有效证件”,“盖章或者签名签收”,如无法传递,应当予以收回。上述《投递邮件清单》中申请人寄递的投诉举报函对应“收件人签章”栏填写为“前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邮政条例》的规定,证明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提交的投诉举报函,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在XXX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益阳高新区XXXX铺销售的黑茶100克。2022年9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益阳高新区XXXX铺销售的“茶叶”违反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等问题的投诉举报。

  申请人邮寄的上述挂号信编号为XAXXXXXXXXXXX,信封填写的收件地址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西路457号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被申请人地址实为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西路459号。该单号查询截图显示,2022年9月7日15:45投递到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收发室”。经被申请人查询上述挂号信的《投递邮件清单》(编号:XXXXXXXX)显示,该件“收件人签章”一栏填写为“前台”。被申请人干部职工中并无姓名为“前台”者,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中也没有“收发室”、“其他收发室”、“前台”等机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2.《投递邮件清单》;3.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4.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牌外景照片。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2022年9月5日邮寄给被申请人编号为XAXXXXXXXXXXX的投诉举报挂号信信封填写的收件地址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西路457号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被申请人地址实为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西路459号,该挂号信收件地址门牌号填写错误。该挂号信单号查询截图显示,2022年9月7日15:45投递到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收发室”。经被申请人查询上述挂号信的《投递邮件清单》(清单号:XXXXXXXX),该件“收件人签章”一栏填写为“前台”。被申请人干部职工中并无姓名为“前台”者,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中也没有“收发室”、“其他收发室”、“前台”等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第四款、第九款:“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收款人兑领汇款,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代收人受收件(款)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应当交验收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递的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对给据邮件应当签收,并履行保管和及时传递的义务;无法传递的,应当及时告知邮政企业予以收回。”的规定,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投递的投诉举报函属于给据邮件,代收给据邮件的代收人,应交验“有效证件”,“盖章或者签名签收”,如无法传递,应当予以收回。上述《投递邮件清单》中申请人寄递的投诉举报函对应“收件人签章”栏填写为“前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邮政条例》的规定。因此并无证据证明该投诉举报函已被被申请人签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郭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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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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