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某有限公司不服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益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22〕0280 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3-20 15:2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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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2〕86号

申  请  人:益阳某有限公司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  责  人:肖凤南,该局局长。

第  三   人:范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益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22〕028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4月1日上午8时12分左右,第三人在公司地坪参加升旗仪式时,突然晕倒,摔伤。经益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头皮血肿,脑震荡。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认为本次事故中第三人因妊娠反应不适自行摔倒。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如下:每月升旗仪式为我司传统,第三人是在公司举行升旗仪式时发生的眩晕后晕倒摔伤,完全可以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的突发性状况,有当天升旗的所有同事证人证言为证。第三人虽怀孕16周(4个多月),但依然在工作岗位上正常工作,没有请过一天假,期间还多次外出上门进行居民燃气安检工作,这并不是怀孕引起的妊娠反应不适自行摔倒;升旗仪式一般为半个小时,当天下着小雨,第三人因站立太久,突发眩晕,导致晕倒摔伤;第三人在2022年5月及8月份在益阳市中心医院均进行了头部磁共振平扫,诊断结果分别为右侧额叶脑搓裂伤、右侧额部硬膜下小血肿、副鼻窦炎;右侧额叶软化灶,摔伤头部后已给第三人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鼻子失灵而失去了嗅觉验总,退一步讲,即便人社局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员工晕倒与怀孕存在因果关系,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工作原因对员工本次受伤带来的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来看,工伤保险制度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旨在强化公民权利保障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本次事故与怀孕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应当将第三人在本次事故造成的伤害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特提请行政复议,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被申请人称:第三人在公司地坪受伤,不属于工伤。2022年4月1日上午8时左右,第三人在公司地坪参加升旗仪式时,突然晕倒,摔伤。第三人的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其一,第三人不是在工作场所摔伤,而是在公司地坪;其二,根据益阳中心医院2022年4月1日门诊病历记载,其患有低钾血症,引起肌无力导致自行摔倒,其是病而不是外力导致的受伤。应走医疗保险途径保障其权益。据此,第三人在公司地坪摔伤,不属于工伤。

本机关查明:第三人和申请人于2015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人系申请人职工。2022年4月1日8时许,第三人在怀孕情况下参加单位组织的升旗仪式时,突然晕倒,不慎摔伤,后送至益阳市中心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头皮血肿、脑震荡。

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处提交益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并提交了公司员工蔡某某、李某、莫某某2022年4月8日出具的关于第三人晕倒送医过程的证人证言。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

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2022年8月26日经法制审核后,被申请人于作2022年9月1日作出《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第三人在2022年4月1日上午8时12分左右参加公司的升旗仪式时,突然晕倒,不慎摔伤,系因妊娠反应不适自行摔倒,其受伤的情形不适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况,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同时该《决定书》告知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为可以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该《决定书》。

2022年10月2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依法受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益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22〕0280号);3.工伤认定申请表;4.证人证言;5.医院诊断证明;6.被申请人内部审批程序;7.劳动合同。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辖区发生事故受伤害职工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系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决定书》是否合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四点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本案中,第三人所在单位组织的升旗活动是单位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的集体活动,是单位工作的一部分,第三人参加单位的升旗活动也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第三人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参加该活动而不慎摔倒受伤,符合上述应当认定工伤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在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出具,此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八条关于要求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的规定。且被申请人2022年4月19日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但被申请人直至2022年9月1日才作出《决定书》,此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规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行政复议权已相对集中到各级政府,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仍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所作《决定书》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益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22〕0280号)。

二、责令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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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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