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认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2-04-07 11:3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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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2〕13号

申  请  人:石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负  责  人:马文才,该区区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22年2月1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复议机关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依法公开。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30日,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常益长高铁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公告,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常益长高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常益长高铁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费用的总额及发放、使用情况;4.常益长高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5.常益长高铁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6.申请人与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处直属事务所签订的常益长高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7.申请人的益阳市赫山区常益长高铁农村房屋调查价格项目分户结果明细表;8.申请人石某的房屋、附属设施更改及漏登项目明细;9.申请人石某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明细表”。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该申请,截止日前,被申请人仍未对上述申请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已明显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时限,属于逾期不答复。

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答复,依法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EMS的快递单据以及物流跟踪已签收记录截图等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与中国邮政EMS形成了委托关系,且签收记录为中国邮政单方录入数据,申请人对中国邮政EMS是否妥投、被申请人是否实际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未提交相应的材料予以证明,因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多方核查,被申请人确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

二、被申请人已及时履行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与处理职责。被申请人2022年2月21日悉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核实调查,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常益长高铁建设地产项目的信息涉及高新区鱼形山街道XX社区,其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管理范围,被申请人并不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项目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相关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转办移交鱼形山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已对案涉政府信息功能开事宜的答复与转办移交充分履职。

综上所述,因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知晓其申请需求后,已及时充分的履行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与转办移交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1年12月30日,申请人填制了《益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常益长高铁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公告,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常益长高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常益长高铁建设项目征收补偿费用的总额及发放、使用情况;4.常益长高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5.常益长高铁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6.申请人与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处直属事务所签订的常益长高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7.申请人的益阳市赫山区常益长高铁农村房屋调查价格项目分户结果明细表;8.申请人的房屋、附属设施更改及漏登项目明细;9.申请人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明细表。2022年1月1日申请人将上述《益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给被申请人,邮寄单显示收件人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经查询该EMS邮寄单,显示申请人邮寄的该政府信息申请于2022年1月2日已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2022年2月15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本复议机关于当日向申请人发出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益府复补字〔2022〕13号),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经补正后本复议机关于2022年2月25日正式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所在的XX社区属于益阳高新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管辖。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向益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了同一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1月27日收悉后于2022年2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2〕8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

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所属的司法局获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以转办函的形式交由被申请人所属的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2022年2月23日被申请人所属的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其主要内容为:“经检索,你所申请公开关于常益长高铁建设地产项目的信息,涉及鱼形山街道办事处和XX社区,均不属于赫山区范畴,我机关并不掌握相关信息,已转交鱼形山街道办事处,特此告知”,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同日,被申请人所属的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所在的鱼形山街道办事处发出了《依申请公开转办函》,其主要内容为:“2022年2月22日,我办签收申请人石某关于常益长高铁建设项目的政府信息公开,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现将此依申请公开转交你办,请你单位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答复”。2022年3月1日,益阳市鱼形山街道党政办公室作出常益长高铁建设项目信息公开通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签收。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称其没有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经查询EMS邮寄单显示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此应视为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根据情况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但被申请人2022年1月2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的情况下,至2022年2月23日被申请人所属的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才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已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属程序违法。

鉴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至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答复,申请人已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鱼形山街道获取相关信息,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答复申请人属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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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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