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不服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1〕65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2-03-03 11: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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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2〕2号

申  请  人:秦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  责  人:龚悟云,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1〕65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不服,于2022年1月6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谢林港镇XX村没有高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合法的行为,强烈要求彻查,强烈要求高铁征收拆迁补偿方案的文件给予我们,否则与河东的补偿一致。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被诉《告知书》并送达,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2、申请人所申请的“2019年常益长高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因尚未确定,仍在报批待转过程中,属于尚未制作完成的信息,按程序在等待省人民政府批复后方可生效,被申请人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

综上,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1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9年常益长高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21年1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所涉项目为“新建常德经益阳至长沙铁路项目”,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建常德经益阳至长沙铁路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自然资办函〔2019〕1142号),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23日发布了《益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益政征告字〔2019〕058号),张贴于谢林港镇XX村村务公开栏,同时在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上发布了该征地公告,之后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处直属事务所实施征地并支付相关补偿款项。该项目用地已于2020年4月1日经自然资源部批复,下一步待省人民政府转批复后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此无法向申请人提供2019常益长高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特此说明。

对该《告知书》不服的复议救济途径被申请人虽有告知,但复议机关仍是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该《告知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12月9日即作出《告知书》,并于当日将该《告知书》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2019年常益长高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前不存在,暂时无法提供,并进行了理由说明。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行政复议案件已于2021年6月1日起集中管辖,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救济途径只能是益阳市人民政府,但被申请人仍告知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的复议救济途径可为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此属程序瑕疵,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1〕6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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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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