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认为益阳市民政局不作为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08-10 16:1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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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驳字〔2021〕20号

申  请  人:周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晓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收材料,不出具回执,对相关申请不予处理,不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行政移送的行为违法,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不接收材料、不出具回执、对相关申请不予处理(口头答复)、不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行政移送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接收材料、出具回执、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1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吊销某学校登记手续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以未收到为由不处理、不答复,后经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当面交流,于4月16日再次邮寄了上述材料。

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专门委托律师当面交涉,并提交了请求依法进行行政移送的书面申请,但相关人员回复不属于他们的工作范畴,并当面要求被申请人行政执法监察支队的队长处理,该队长当即给出不予处理的答复,在交涉过程中反复提出“这份材料我们可收可不收”,口头明确表示不会受理更不会处理我提出的各项申请。

被申请人内部机关互相推诿,拒绝受理申请人的请求材料,并且拒绝谈话,拒绝给出收取材料的回执,不断找借口拒绝履行行政职责,认为“移送犯罪应当去找公安机关”“去找局里对口专门部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移送某学校法人舒某犯罪及吊销该学校登记手续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被申请人有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的职责,但其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的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周某作为投诉人,没有提供其与某学校发生购买、服务的证据,不具有投诉人的主体资格。其次,被申请人《关于周某要求吊销某学校登记手续的投诉举报的回复》是一种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产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后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最后,周某作为举报人,举报人享有举报权和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法律未赋予举报人质疑举报处理结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请求权,而在本案中,答复人已针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进行了回复,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上述权利,且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综上,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其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根据调查查明,某学校自2009年以来,没有报送年检报告书,2021年5月,某学校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已经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现正在进行清算,因此,被申请人不宜办理撤销手续。经调查,没有发现某学校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过期后,仍以某学校名义开展活动,未发现某学校涉嫌违法犯罪。据此,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关于周某要求吊销某学校登记手续的投诉举报的回复》邮寄给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没有不予接收材料、不出具回执、不予处理的行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移送犯罪案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21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材料,由于没有收件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没有收到,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立即予以受理,不存在不受理、不出具回执的问题。

关于申请人要求移送犯罪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股东会议纪要、土地入股协议书、股东股份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合同、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舒某非法占用、转让数百亩农用地涉嫌违法犯罪,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包庇渎职失察徇私枉法的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结合答复人调查询问笔录,某学校存在没有年检的违法行为,但没有发现某学校涉嫌招摇撞骗等犯罪的线索,并且,上述举报线索,有关举报人已经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移送,相关部门经查证,决定不予移送,建议举报人向相关职能部门直接提供。由于没有发现足以证明构成犯罪的证据及线索,被申请人依法不能移送,告知申请人向侦查机关反映。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项中已经依法履行职责,没有不予接受材料、不出具回执、不予处理的行为,申请人要求移送犯罪案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1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要求吊销某学校登记手续的投诉举报》后,因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处理答复,2021年3月25日,申请人向湖南省民政厅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吊销某学校登记手续。湖南省民政厅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要求吊销某学校登记手续的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处理和答复。

湖南省民政厅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吊销某学校登记手续的投诉举报》,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上述材料;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将涉嫌贷款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多项犯罪的某学校法定代表人舒某移送公安机关的申请》。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周某<要求吊销某学校登记手续的投诉举报>的回复》,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邮寄给申请人委托的某律师事务所薛某。该回复的主要内容为:“周某,2021年4月19日,您的《要求吊销某学校登记手续的投诉举报》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1.某学校已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因此,我局不能办理某学校的撤销手续。2.经调查,未发现某学校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过后仍以学校名义开展活动的情况,未发现“法人代表舒某还打着学校旗号招摇撞骗”的证据。3.某学校是否涉嫌犯罪,请依法向侦查机关反映”。

2021年6月17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收其材料,不出具回执,对相关申请不予处理,不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行政移送的行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结合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申请人2021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吊销某学校登记手续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以未收到为由不处理,不答复;二是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再次邮寄了上述材料,被申请人未予处理;三是被申请人未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某学校法人舒某犯罪案件的行为。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是否存在,分述如下:

首先,关于申请人2021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吊销某学校登记手续的投诉举报》,认为被申请人以未收到为由不处理,不答复的问题。经查明,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存在的该问题,已于2021年3月25日已向湖南省民政厅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且湖南省民政厅已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湘民复决字〔2021〕01号)。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再次就该问题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应视为申请人就同一复议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向不同复议机关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基于省民政厅就该复议申请已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对申请人此提出的该项复议请求不予审查。

其次,关于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再次邮寄了上述举报材料,认为被申请人未予处理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收悉申请人此次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并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了《关于周某<要求吊销某学校登记手续的投诉举报>的回复》,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邮寄给申请人委托的某律师事务所薛某,且申请人已收到该回复,并针对被申请人此次作出的回复于2021年8月3日再次向本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此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4月16日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回复,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对相关申请不予处理的问题。

再次,关于被申请人未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某学校法人代表舒某犯罪案件的问题。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具有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对于申请人2021年5月28日单独提交的“关于将涉嫌贷款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多项犯罪的某学校法定代表人舒某移动公安机关的申请”,并非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和掌握,因此不存在被申请人未依法移送的问题,申请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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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湖南科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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