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不服益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湘益交改正【2021】4001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11-29 16:1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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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125

 

 请  人:符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责  人:王新宇,职务: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湘益交改正【20214001号)不服,于202175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湘益交改正【20214001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违建事实的认定依据不足、定性错误

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3、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其错误行政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益阳市XXXXXXXXX组村民,2021年5月初,申请人为了养殖需要,在自家承包山(益阳某高速公路附近)搭了一个未构筑地基、未硬化棚内地面、没有墙壁的养鸭棚。被申请人于5月12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5月19日前拆除该违章建筑物,否则罚款5万元。

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引用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但忽视了该条后款的规定。申请人搭建的养鸭棚确实位于高速公路外沿,但搭建的地方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划定的建筑控制区,其一,至今在该地方未看到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关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其二,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及程序,提请政府划定该地方为建筑控制区,但如果未经法定程序和有权机关划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原则,交通执法部门无权确认该地方属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三,既然该地方没有标桩、界桩明示建筑控制区范围,交通执法部门自然无法判断该地方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申请人在此地方搭建的养鸭棚既没有遮挡公路标志,也没有妨碍行车安全视距,交通执法部门认定其属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明显缺少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搭建的这个养鸭棚属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依据不足,定性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违法建筑行为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命令的权利。被申请人系益阳市行政辖区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就该违法行为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命令的权利。

二、申请人违法事实存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命令内容合法。申请人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申请人未经批准在某高速公路XXX段公路排水沟外沿仅8米处新搭建了构筑物,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申请人新搭建的构筑物在某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据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1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铁投银城公司路产大队移送的信息,某高速的益阳市XX区XXX镇XX村XX组段建筑控制区内有新建构筑物。2021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案涉地对案涉构筑物进行现场勘验和取证,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查实案涉构筑物位于某高速公路益阳市XX区XXX镇XX村XX山往邓石桥方向建筑控制区内,为申请人于2021年5月初所建,该案涉构筑物距某高速公路用地边缘8.1米,属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构筑物。  

因申请人在某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违章建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当场对申请人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该《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在2021年5月19日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将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从重处罚。改正内容及要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章建筑。并交代了申请人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于2021年7月5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市交通主管部门具有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地面构筑物的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规定,申请人在高速公路XXX段公路排水沟外沿8.1米处搭建构筑物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当场进行查实后仅要求申请人限期改正,并未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因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事实简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30米范围的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地面构筑物属于禁止性规定,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标桩、界桩属于交通主管部门对建筑控制区进行管理的工作职责,交通主管部门是否在建筑控制区设置标桩、界桩都不影响对在建筑控制区修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申请人搭建违章构筑物的成本以及申请人在自行拆除违章构筑物改正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意外所造成的伤害,并非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造成的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因此,申请人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损失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应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湘益交改正【20214001号

2、驳回申请人符某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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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作者:责任编辑:湖南科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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