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认为南县人民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11-29 16:1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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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123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南县人民政府。

责 人:钟剑波  职务:代理县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1年6月25日以邮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其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项目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范围及公告”政府信息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X县XXX镇XX村村民,在本村高速公路旁边拥有合法住宅房屋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自2015年开始,本地启动“某高速公路”项目,申请人上述住宅房屋因靠近82-83桥墩旁,早已无法正常居住生活,且补偿补助问题至今未予以解决。为了解相关情况,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地块“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及“项目公路建筑控制区划范围及公告”二项政府信息。EMS显示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签收,但至今未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南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月21日针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已作出了全面答复,并将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相关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的公告等复制给申请人(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南自然资依复[2021]第1号)。

2、申请人提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及“项目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范围及公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一)“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的问题与申请人无关联,申请公开主体不符,且涉及到补偿户个人财产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能对其予以公开。(二)“项目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范围及公告”问题,由某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划定,县级人民政府无此公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也无需公告。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申请驳回其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两份《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某高速公路(82号-83号桥墩旁)项目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数额、结余情况及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补偿明细、公开范围为XXX乡所有被征收人);2.某高速公路(82号-83号桥墩旁)项目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范围及公告(地块位置为:湖南省南县原XXX乡XX村第X组)”。

2021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两份《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至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都未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0年1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八项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分别为某高速公路82号-83号桥墩旁南县XXX镇XX村房屋拆迁项目的:1.征地批复;2.拆迁安置审核结果公示;3.用地预审意见;4.征地补偿方案及批准文件;5.征地公告;6.规划条件;7.用地批准条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条件。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该八项信息公开申请批转至南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进行处理后,南县自然资源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了答复。但申请人提出的该八项信息公开申请及南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均不包含申请人2021年5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两项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可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论该信息是否存在,应不应该公开,行政机关都应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人作出答复。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属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其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责令南县人民政府对陈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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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作者:责任编辑:湖南科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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