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益阳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益财大购〔2021〕1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11-29 16:1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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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127

 

 请  人:公司

被申请人益阳市财政

法定代表人:刘正良,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益阳市财政2021年57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益财大购〔2021〕1号)不服,于2021年75日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相关材料后,本复议机关2021年7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对本次评标进行复评

申请人称:益阳市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湖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慧健康XXX区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编号:大财采计20200902号)相关政府采购事宜,项目采购预算1070.18万元,设定招标最高限价963.16万元。2020年11月18日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1年1月26日发布了更正公告,2月10日申请人参与了项目投标,同日该项目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月18日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站和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成交公告。根据公告申请人63.69分排名第二。为此申请人按照招文件从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系统整体方案及实施方案、系统安全性保护方案、一体化评价、业绩、公司实力、售后服务、人员配置、投标文件的制作等方面逐条进行了自查,通过自查没有发现不符合不响应、不满足评分要求的内容,因此认为此次评分存在严重偏差。

申请人2021年2月24日向代理机构正式提交该项目《质疑函》,并于2021年3月2日收到《质疑答复书》,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益阳市大通湖区区政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2021年5月7日收到益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因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项目评分公正客观,不存在严重偏差。申请人提出《投诉书》后,针对申请人提出评分存在严重偏差的主张,为查证申请人的投诉事项,4月22日,被申请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投标文件的评分情况进行核查,评标委员会经核查客观评审因素不存在评分严重偏差的情况。

二、申请人要求复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投诉书中没有提供要求复评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书》后,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进行核查,没有发现评分存在严重偏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根据上述规定,经查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没有发现上述除外的情形,申请人要求复评的理由不成立。

三、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立即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为了核实评分是否存在严重偏差问题,被申请人经批准,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投标文件的客观评审因素计分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于2021年5月7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据此,被申请人已经充分履行法定职责,认定评分没有严重偏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的事项中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要求复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2021年2月10日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慧健康XXX区人民医院门诊综合大楼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编号:大财采计20200902号)投标,该项目由益阳市区人民医院采购,湖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2月18日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了成交公告,根据公告申请人得63.69分排名第二。申请人按照招文件自查认为此次评分存在严重偏差2021年2月24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021年3月2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书》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申请人于2021年317日向益阳市大通湖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内容为:根据公告申请人得63.69分排名第二,申请人按照招文件自查没有发现不符合、不响应、不满足评分要求的内容,认为此次评分存在严重偏差。投诉请求为:请求查看申请人评分细则,明确扣分原因;对此次评标进行复评。益阳市大通湖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告知申请人需修改补正相关资料,2021年331申请人提交相关修改补正资料,同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2021年4月1日,被申请人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交了书面说明材料。2021年4月22日被申请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进行核查并出具专家答复综合意见,没有发现评分存在严重偏差。被申请人2021年57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益财大购〔2021〕1号),认定原评审结果不存在评分严重偏差的情况,申请人要求复评的理由不成立,并作出驳回投诉和不予支持投诉人要求查看评分细则和明确扣分原因的决定。申请人对该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75日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申请人2021年714日邮寄补正相关材料2021年715日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大通湖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益政发〔2016〕10号)规定:市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含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二级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委托大通湖区管委会所属相关工作部门开展本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因此,益阳市财政局委托益阳市大通湖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本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和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法定职责,其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作出处理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2021年3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2021年5月7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此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投诉的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为了核实评分是否存在严重偏差,被申请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投标文件的客观评审因素计分情况进行核查,原评标结果并不存在评分严重偏差的情况根据核查结果被申请人2021年5月7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此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被申请人所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投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负有保密责任,评标情况包括评分细则和扣分原因属于保密内容,因此《投诉处理决定书》中被申请人决定对投诉人要求查看评分细则和明确扣分原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的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本案中评标结果统计分值无误,七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分标准范围进行评标打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基本一致,未出现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符合重新评审条件的相关证据,故申请人请求对本次评标进行复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2021年57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益财大购〔2021〕1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57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益财大购〔2021〕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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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作者:责任编辑:湖南科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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