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不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关于曾某同志举报某甲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答复意见书》(益环信函〔2021〕01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11-29 16:1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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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1〕60号

 

 请  人:曾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责  人:梁成立,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曾某同志举报某甲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答复意见书》(益环信函〔2021〕01号)(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2、公布环保部门自主采样养猪场样本最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3、追诉环境污染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申请人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相关条款表述非常明确,规定养猪数量在10000-25000头,卫生防护距离应为800-1000米,然而根据被申请人对XX现有养猪规模的调查,年存栏母猪3600头,育肥猪9000头,该猪场养猪数量远超10000头,该猪场的卫生防护距离理应在800米以上,而被申请人批复的距离仅为100米,完全是不依法依办事。2、被申请人在函复中说现养猪场排放达标,令人匪夷所思,是被申请人到现场取了样还是做了化验?并附上装模作样的检测报告,然后在后附的检测报告底下小字明确标注某乙有限公司为猪场做了环保工程为验收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只对此项目负责,而被申请人却“巧妙”借用该验收报告来向申请人解释交差。而被申请人对某甲养猪场废水超标排放处罚却是另一种态度,先是立马取样又是委托第三方检测,可谓时间之短、行动之快、作为之积极,两种态度两种作为可谓天壤之别。3、对臭气严重扰民问题,被申请人的回复是要求猪场注意场地卫生,最大程度减轻异味,不影响居民生活等。被申请人处理方法却是轻描淡写的“注意、加强、减轻”,然而现实中依然是臭气满天、污水肆意流,申请人整天处于臭气熏天的环境中。4、申请人曾举报猪场超标排放属实,被申请人对猪场违规排放作了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猪场处罚的那份采样检测报告却不敢公之于众,却拿猪场自主验收报告到处忽悠老百姓;对举报,被申请人没有发现环境问题,对举报者是否有奖励,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被申请人只字不提;2021年5月申请人实在无法居住,向环保部门反映猪场污染环境的事实,被申请人却拿2020年的行政处罚书来向申请人解释2021年5月所反映的问题,时间颠倒逻辑之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一)关于申请人反映“撤销益环信函〔2021〕01号对曾某造成损害有关答复”的情况。1.某甲有限公司的XXX生猪养殖场于2016年8月取得原益阳市环境保护局(现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益环生审(书)〔2016〕2号),2019年10月22日,某甲公司对现有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改扩建,取得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益环生审(书)〔2019〕2号)。益环生审(书)〔2019〕2号批复已通过审批,规定该公司生猪养殖厂距离外界100米,符合国家相关要求。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曾某同志举报某甲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关于申请人反映“请予公布环保部门自主采样养猪场样本最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情况。1.某甲有限公司委托某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4日对生猪养殖场废水排口进行采样检测,2021年4月6日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DZ2103066),报告显示所有监测因子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1)规定的标准。(检测报告见附件1)2.某甲有限公司委托某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对该公司的无组织废气、噪声排放进行检测,2021年6月9日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106(CG)005),报告结果为该公司无组织废气排放中的硫化氢最大检测值为0.007,氨气最大检测值为1.18,均低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标准值;进行五次昼间噪声检测最高值为66.4dB,其余4次都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标准值60dB。(检测报告见附件2)(三)关于申请人反映“追诉环境污染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的情况。该公司分别于2019年因突发性雨水残渣堵塞出现过两次污水外漏、2020年因管道质量问题出现淤堵导致管道突然爆裂,共计三次污染鱼塘的情况,该公司对三次污染情况导致的鱼塘损失进行了赔偿。此后,该公司吸取经验教训,对猪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整改,整改后再未出现类似问题。该公司已于2021年2月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养殖场废水排口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报告编号:LDZ2103066)所有监测因子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1)表1标准(见附件1)。关于2019年该公司废水外排致申请人养殖鱼死亡的事件,已于2021年5月14日经被申请人信访科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且2020年9月被申请人对该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十万元的罚款,目前已经处罚到位。(检测报告、处罚决定书、罚款单见附件3)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一)依法受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复查申请后,向被申请人所属资阳生态环境分局送达了答辩通知书和复查申请书副本。资阳分局立即提交了书面答辩,并提交了作出原处理意见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二)依法审查。除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被申请人还组织专人多次到某甲有限公司的老屋塘生猪养殖场进行了调查、核实,听取了该公司的整改工作情况汇报,调取了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据,向资阳区生态环境分局下达了要求对该公司加强监管的交办函。(三)依法答复,被申请人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用书面形式向其作出答复函。因考虑本案可能对申请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被申请人明确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1.多次到某甲有限公司的XXX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环境监察,现场对检查情况作出要求。2.2020年9月22日,向某甲有限公司作出了《关于责令某甲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的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对废水处理、排放等问题进行整改。3.委托环保监测机构对某甲有限公司外排水质进行了多次检测,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督促某甲有限公司多次对排放废水进行检测,均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补充材料,本案属信访事项,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按《信访条例》程序进行复核审查。(一)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补充材料,本案属信访事项。根据2021年申请人提交给市司法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补充材料》可知,申请人反映的只是属于侵权性质的问题,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报投诉行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信访投诉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的十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本案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按《信访条例》程序进行复核审查。1.本案应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2.本案应按《信访条例》程序进行复核审查。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案属于信访事项,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依法进行信访复核审查。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以电话形式向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投诉举报某甲有限公司造成水污染、环境污染,主要投诉举报某甲有限公司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1、卫生防护距离100米不合理2、该公司占用申请人林地3、污水外排不达标、废水外排致鱼苗死亡4、猪舍排放废气有异味2021年4月15日,益阳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投诉举报交办至资阳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20日,资阳区人民政府向湖南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出具《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报群众反映“某甲有限公司紧靠居民区,污水排放不达标、污染鱼塘,臭味严重扰民”问题(第九批D2HN202104140003)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2021年6月9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答复意见书》,并于2021年6月10日将该《答复意见书》送达申请人。该《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一、举报情况。1.某甲有限公司卫生防护距离100米不合理;2.该公司占用申请人林地;3.废水外排致鱼苗死亡;4.猪舍排放废气有异味。二、查处事实。(一)基本信息。某甲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是一家以生猪饲养和销售为主的现代化农贸公司,公司共有三个独立养殖场,此次投诉只涉及该公司XXX生猪养殖场。XXX养殖场位于益阳市XX区XX镇XX村XXX组,占地面积100亩,生猪养殖规模为年存栏母猪3600头、育肥猪9000头。(二)相关手续办理情况。该公司XXX生猪养殖场于2016年8月取得原益阳市环境保护局批复(益环生审(书)20162号),2019年10月22日,该公司对现有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改扩建,取得被申请人批复(益环生审(书)20192号)。(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该公司XXX养殖场产生的猪粪采用人工清粪方式,场内建有一座处理规模为150m3/d的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厌氧发酵→接触氧化→三级生物氧化塘”。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苗圃林木浇灌、施肥。养殖场猪舍采用干清粪工艺对猪粪日产日清,外售生产有机肥;同时在饲料中添加丝兰属提取物,再在猪舍内喷洒除臭剂;在污水处理系统四周种植常绿乔灌木绿化带,降低臭气的扩散。(四)调查核实情况。1.关于卫生防护距离100米不合理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关于对《某甲有限公司生猪养猪场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规定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2.关于占用申请人林地问题。该问题为林业部门管辖,建议向林业部门反映。3.关于污水排放不达标、污染鱼塘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养殖场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苗圃林木浇灌、施肥。2019年因突发性雨水残渣堵塞出现过两次污水外漏污染鱼塘情况,2020年因管道质量问题出现淤堵导致管道突然爆裂,出现一次污水外流污染鱼塘情况,该公司对三次污染情况导致的鱼塘损失进行了赔偿。此后,该公司吸取经验教训,在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的督促下对猪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整改,整改后再未出现类似问题。现污水处理工艺为斜筛干湿分离机+沼气池+气浮机+氨氮吹脱+A/O生物接触氧化+沉淀+消毒+氧化塘,废水已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再排放至某甲有限公司租赁的农田消纳场。该公司于2021年4月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养殖场废水排口进行了检测,监测报告显示(报告编号:LDZ2103066)所有监测因子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1)表1标准(见附件)。关于废水泄露外排致鱼死亡事件,2021年5月14日经被申请人信访科召集投诉人和某甲有限公司负责人、当地村支书等进行了调解,某甲公司承诺马上履行当日调解达成的鱼塘损失赔偿。4.关于臭味严重扰民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2021年4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联合XX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现场核查发现,养殖场周边确实可闻到臭气。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责令该公司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各项要求;严格控制饲养密度,选用氨基酸平衡的低蛋白的饲料和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对猪粪采用干清粪工艺,做到日产日清;猪舍定期喷洒除臭剂。定时检查环保处理设备运行情况,注意场地卫生,加强厂区绿化,最大程度上减轻异味,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三、处罚情况。针对申请人反映该公司养殖废水涉嫌超标排放的问题,经核实,该公司养殖废水中粪大肠菌群落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0.6倍。2020年9月,被申请人对该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十万元的罚款,目前已处罚到位。

本复议机关于2021年9月14日进行实地调查,在曾某房屋处未闻到明显异味。本复议机关于2021年9月24日召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就本案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明确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方式和投诉举报内容等。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关于对<某甲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其中第三点第7项内容为“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米,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医院、学校和其它与本项目不相容的行业及敏感目标”。针对某甲公司涉嫌废水超标排放问题,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对某乙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运营某甲公司废水污染防治设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某乙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2018年某甲有限公司发生污水外漏污染鱼塘事件,该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赔付申请人鱼苗补偿款4000元。后来某甲有限公司管道再次爆裂,导致污水外流,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召集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负责人以及当地村支书召开调解会,某甲有限公司承诺履行调解达成的鱼塘损失赔偿,但申请人没有接受本次赔偿。

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申请人多次通过拨打市长热线、环保举报热线等向环保部门投诉某甲有限公司环保相关问题。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获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并于2021年6月10日将《答复意见书》送达给申请人,此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三款“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的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主要投诉举报某甲有限公司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1、卫生防护距离100米不合理2、该公司占用申请人林地3、污水外排不达标、废水外排致鱼苗死亡4、猪舍排放废气有异味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答复意见书》,且作出的《答复意见书》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逐项予以回应《答复意见书》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关于“卫生防护距离100米不合理”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关于对<某甲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其中第三点第7项内容为“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外100米,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医院、学校和其它与本项目不相容的行业及敏感目标”,被申请人据此答复申请人“根据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某甲有限公司生猪养猪场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规定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并无不妥。

关于“占用申请人林地”的问题,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该问题为林业部门管辖,建议向林业部门反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的规定。  

关于污水外排不达标、废水外排致鱼苗死亡”的问题,针对某甲有限公司涉嫌废水超标排放问题,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3日对某乙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运营某甲有限公司废水污染防治设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某甲有限公司进行大规模整改,2021年4月某甲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养殖场废水排口进行了检测,监测报告显示(报告编号:LDZ2103066)所有监测因子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1)表1标准。污水外漏污染鱼塘事件发生后,被申请人组织相关人员多次进行调解。2018年污水外漏污染鱼塘事件后,某甲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赔付申请人鱼苗补偿款4000元。后来某甲有限公司管道再次爆裂,导致污水外流,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召集申请人、某甲有限公司负责人以及当地村支书召开调解会,某甲有限公司承诺履行调解达成的鱼塘损失赔偿,但申请人没有接受本次赔偿。

关于“猪舍排放废气有异味”的问题确实属实针对该问题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联合XX镇政府工作人员于2021年4月16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责令某甲有限公司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各项要求;严格控制饲养密度,选用氨基酸平衡的低蛋白的饲料和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对猪粪采用干清粪工艺,做到日产日清,猪舍定期喷洒除臭剂;定时检查环保处理设备运行情况,注意场地卫生,加强厂区绿化,最大程度上减轻异味,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布环保部门自主采样养猪场样本最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和要求追诉环境污染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复议机关对此不予以审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曾某同志举报某甲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答复意见书》(益环信函〔2021〕01号)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布环保部门自主采样养猪场样本最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和要求追诉环境污染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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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作者:责任编辑:湖南科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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