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不服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湘益)安监执法支队罚个[2021]yyslhf4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11-29 16:1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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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162

 

请 人:余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责 人:祁辉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湘益)安监执法支队罚个[2021]yyslhf4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益阳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6月28日对其作出的(湘益)安监执法支队罚个[2021]yyslhf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不服,申请撤销。

1.公司于2021年1月2日已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关于未能按期开展预案演练,一是当时生产不景气,在岗人员很少;二是绝大多数员工属于自由就业人员,一时很难召集起来,故而延迟几天。但演练后,及时将相关资料送交了市应急管理局安监执法支队。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认定正确、清楚。

2021年4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担任法人代表的益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公司自2020年以来未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被申请人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21]yyslhf3号(余某签收),责令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整改完毕。

2021年4月8日20时03分,被申请人电话督促提醒申请人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21]yyslhf3号中的问题必须于2021年4月15日前整改完毕。

2021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某公司自2020年以来仍未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4月25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安全管理员张某、焊工刘某进行调查询问时,某公司仍未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且申请人自始至终未向我局提出在岗人员所剩无几,难以组织实施应急演练的理由,且该理由也并非不开展应急演练的法定理由。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理。

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自2020年以来未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被申请人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21]yyslhf3号,责令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整改完毕。《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均由该申请人签字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对某公司进行整改复查时,某公司违法行为仍未整改完毕,被申请人理应依法进行处理。

2021年4月26日,某公司安全管理员张某在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期间,向被申请人递交了《益阳某有限公司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考虑到某公司已组织应急演练,该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故:被申请人给予从轻处罚。对某公司给予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余某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不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以上规定说明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

 被申请人2021年4月1日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自2020年以来未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被申请人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21]yyslhf3号,责令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整改完毕。《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均由该申请人余某签字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对某公司进行整改复查时,某公司仍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并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进行处罚裁量,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基准:“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某公司员工有27人,经过集体讨论被申请人针对该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申请人余某壹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是裁量权基准的“底线”处罚,已经是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罚 。

申请人提出某公司于2021年1月2日已制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被申请人认为这是《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人的主体责任,法定职责,理应执行,这并不能构成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不予处罚的法定事由。且在被申请人调查期间,申请人自终至终未向被申请人提出生产不景气,在岗人员很少,员工属于自由就业人员,一时难以召集的理由。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将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被申请人执法支队。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均是针对违法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规定,其后续的整改情况只能作为违法行为的一个情节加以考虑。

四,申请人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且逾期未改的违法事实,不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且逾期未改的情形,不属于申请人及时纠正的情况。应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合理,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1年4月1日,被申请人对益阳某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厂区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安全通道不畅通;2.四台行车未设置防脱钩装置;3.车间乙炔瓶和氧气瓶存放在一起,未保持安全距离;4.现场无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从业人员未佩戴标准防护用品;6.提供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资料不全;7.自2020年以来未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8.未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台账资料;9.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正在上岗作业,但检查时未提供相应的操作证等九项问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21]yyslhf3号,要求申请人当日对上述问题中的第5项进行整改,在2021年4月15日前对上述问题的其余8项整改完毕,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由公司的法人代表余某签字确认。

 2021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的九项问题已整改七项,还有自2020年以来未组织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刘某进行特种作业没有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两项问题没有整改到位。当日对该公司发出了《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复查[2021]yyslhf9号(湘益)安监执法支队复查[2021]yyslhf10号,并由公司的法人代表余某签字确认。

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存在的自2020年以来未组织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没有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两项未整改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2021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的安全管理员张某、员工刘某制作了询问笔录,4月28日对申请人制作了询问笔录,三份笔录都证实,某公司目前有员工27人,自2020年至2021年4月16日前没有进行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从被申请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21]yyslhf3号后仍没有组织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021年4月26日,某公司进行了生产安全应急演练。同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某公司进行应急演练的相关资料。

2021年5月18日,由于执法任务重,被申请人对案件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决定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2021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罚告[2021]yyslhf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听告[2021]yyslhf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为法人代表的某公司存在自2020年以来未组织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裁量拟处罚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了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有提出书面听证的申请的权利。由于申请人拒绝签收上述文书,被申请人将两份告知书现场留置送达,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主张上述被申请人告知的权利。

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益阳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逾期未改案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权利保障、相关文书送达及处罚建议进行了陈述。

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该案处罚主体是否适格、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权基准是否遵循等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申请人处罚壹万元的行政处罚意见。

2021年6月28日,经法制机构审核,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湘益)安监执法支队罚个[2021]yyslhf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裁量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壹万元。由于当事人拒绝签收,2021年7月5日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送达地点为益阳某有限公司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0〕35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本案中某公司自2020年以来一直没有组织过应急预案演练。且经被申请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21]yyslhf3号】后仍逾期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后经复查仍未整改到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裁量:“(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基准: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考虑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后的2021年4月26日进行了应急演练,对申请人给予从轻处罚,只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适应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检查发现某公司未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后及时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复查后仍未改正,针对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相关权利、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送达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应依据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湘益)安监执法支队罚个[2021]yyslhf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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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作者:责任编辑:湖南科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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