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局:
《益阳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7日
益阳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落实审计责任,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在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审计工作至向市审计局提交审计结论性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审计现场管理负责人。审计组主审协助审计组组长履行现场管理责任。
市审计局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审计组应配备一名副组长,副组长协助组长对审计现场管理负责,履行审计现场管理的重要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主管审计业务的局领导履行审计现场管理的主管责任,应当经常深入审计现场参与审计、了解情况、做好协调,加强督导,帮助审计组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审计组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和审计目标,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第七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当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要求等。同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成员及联系方式、审计组廉政监督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质量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采取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实施方案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
(四)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审计组成员,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第九条 适用市审计局一般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提请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发审计组成员,报局长、主管领导,送法规科备案。
适用市审计局简易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经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发审计组成员,报主管领导,送法规科备案。
审计中,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重要情况的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自行减少审计事项或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现场管理负责人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事项,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有效落实。
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任务清单,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没有明确或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事项进行调查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要求。
审计人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
(一)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
(二)由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进行指导;
(三)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四)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
(五)提请审理机构开展现场审理;
(六)将有关重要事项提请市审计局讨论研究。
第十四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存在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改正,并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问题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领导或局长。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涉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能存在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纪律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拷贝、复印、拍照、记录等手段依法取证,作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交法规科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执行下列审计业务,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其他需要两人参加的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本人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人员在完成审计事项审计,获取相关证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现场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或修改。
第十八条 审计组上报专题报告和审计信息时,审计现场管理负责人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单位在审计期间已整改、处理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特殊事项的审计信息,应当报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长审定;审计组成员应当注意保密,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情况与调查结果等。
第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根据审计需要,适时召开审计组会议研究下列事项: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讨论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审计组会议应当做好记录,经审计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 审计现场管理负责人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及时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
审计现场管理负责人应当按照审计工作量科学安排现场审计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完成审计,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及时、如实向审计现场管理负责人汇报审计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者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主管领导或者局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市审计局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隐瞒重要问题不报或者歪曲事实报告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报告,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三条 遇到下列情形,审计组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或者局长报告:
(一)发现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审计组出现廉政、保密、安全等事故;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应如实报告。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前,审计组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对存在重要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市审计局主管领导、审计现场管理负责人、主审和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政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当参加交换意见会议。必要时可请市审计局法规科派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一)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三)调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
(五)协助审计的其他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六)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结清了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全部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
审计发现但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并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法规科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管理系统(OA)、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和项目执行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实现审计信息、数据实时传递和共享,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参与娱乐活动和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二)工作日中午饮酒;
(三)自驾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或借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办理私事;
(四)私自会见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
(五)其他有损审计独立性、审计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和被审计单位监督。
审计组组长应当认真履行廉政工作职责,带头执行各项廉政纪律。审计组廉政监督员应当充分履行廉政监督职责,对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应向局纪检组、局党组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持续关注廉政风险,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重视,必要时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复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消除廉政隐患:
(一)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审计人员存在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动报告或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审计人员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接触的;
(四)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者隐瞒不报的;
(五)被审计单位人员知悉审计工作秘密的;
(六)被审计单位通过多种渠道说情公关的;
(七)审计现场出现重大反常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局机关保密制度,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审计工作秘密、被审计单位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审计人员不得越权打听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下同)的管理,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丢失和损毁。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介绍信、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等文书,并做好领用和缴销记录。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发生审计人员遭到恐吓、威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冲突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保护审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局长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需要住宿的,统一集中安排,未经批准不得单独外出和另宿他处。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现场管理负责人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平等待人,虚心听取意见;应当注重文明礼仪,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勤俭节约,合理使用审计外勤经费。与被审计单位、宾馆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应当由两人共同办理。审计组外勤经费支出明细、考勤记录和经费报销情况应当在审计组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自行减少审计内容或者超出审计范围擅自进行外部调查及取证的;
(二)对审计事项查证不严格,不认真取证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
(三)应当提交审计组会议、审计业务会议讨论事项没有提交,或者自行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应当请示报告事项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处置的;
(五)须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的事项擅自单独实施的;
(六)违反审计现场纪律规定,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审计工作被动的;
(七)重要资料或者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毁损或者丢失和泄密的;
(八)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调时言谈举止失当,严重影响审计形象的;
(九)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其阻挠、拖延、欺骗审计工作的;
(十)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审计组组长或主管领导对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等形式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