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审计局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审计局,益阳高新区、大通湖区审计分局,机关各科(室)、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局:
《益阳市审计局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8日
益阳市审计局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中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的收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审计中加大对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问题线索,是指审计工作中发现或审计机关获取的反映国家审计对象和公职人员可能存在且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事实或信息。
第三条 市审计局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统一收集、集中管理、综合利用。对问题线索在审计内网建立电子台账,实行常态化、动态化和保密、集中管理。
第四条 市审计局法规科负责办理问题线索分类、存储、保管、处理、更新、分析等具体工作,其他部门和有关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线索收集
第五条 问题线索收集范围包括:
(一)上级领导机关和相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事项;
(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调查走访获取的问题线索;
(四)从网络和其他资讯渠道获取的问题线索;
(五)下级审计机关报送的问题线索;
(六)其他途径获取的问题线索。
第六条 市审计局全体工作人员均有收集问题线索的职责和义务。
对本市国家审计对象或公职人员可能存在属于审计监督的问题和相关问题,有关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或信息资料,交法规科统一管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保持警觉,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对被审计单位虽然与本次审计内容不直接相关但涉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拷贝、复印、拍照、记录等手段依法取证,获取相关资料,交法规科列入问题线索管理。
第八条 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处理、调查走访、工作检查、审计项目审议(审理)、网络舆情管理和其他资讯渠道获取的问题线索,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和摘要摘录,提取问题线索,交法规科列入问题线索管理。
三、线索处置利用
第九条 问题线索按如下方式和标准进行处置利用:
(一)拟立项审计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重大违法违规事实,需要立即追加审计项目计划进行审计或在下一年度单独立项进行审计的线索。
(二)拟调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可能性和可查性,拟在当年或下一年度其他相关审计项目中进行审计或调查核实的线索。
(三)转处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须转交相关单位或下级审计机关办理的线索。
(四)暂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可查性,但目前不具备审计或调查核实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五)留存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基本不具有可查性而临时存放的线索。
第十条 因新情况、新线索出现,线索报送单位或法规科认为需要调整以前确定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须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线索须经局长决定处置方式或调整处置方式;必要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四、线索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填写《市审计局问题线索处置表》(一表一线索,并附相关证据和记录),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处置建议,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送法规科收集管理。
第十三条 局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获取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填写《市审计局问题线索处置表》,或直接将反映问题线索内容的信件、记录、电子邮件、电报、群众来访记录、媒体资料等移交法规科处理。
下级审计机关报送的问题线索,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直接交法规科处理。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建立问题线索定期排查制度,局长任排查问题线索会议召集人,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排查重要问题线索,对有关重要问题线索提出处理意见。法规科负责排查问题线索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法规科对收集的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类,分类和处置方式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定。
第十六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和相关领导批示的急办事项,审计业务部门和区县(市)审计局报送的重要问题线索,法规科或办公室须即收即报局长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拟立项审计类问题线索,按相关规定办理审计项目立项手续;对拟调查核实类问题线索,经局长批示,送相关领导或部门办理;对应当转相关部门或下级审计机关处理的,经局长批示后进行转办或交办。
对拟调查核实和转下级审计机关办理的问题线索,由法规科进行督办;受理的部门或下级审计机关应及时回复办理进度和结果。
第十八条 对于暂存类、留存类问题线索,任何人不得擅自作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对经过审计或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审计的问题线索,报经局长批准后,进行了结处理。对了结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摘要登记后直接删除。
五、奖惩和保密
第二十条 建立问题线索收集、运用激励机制,鼓励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收集、提供问题线索;对提供的问题线索,按照类别和办理结果,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进行适当加分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严禁虚构、扣押、隐瞒、歪曲和擅自销毁问题线索,严禁积压、拖延已受理的问题线索。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将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纳入保密范围。问题线索的报送单位、管理部门、承办单位及所有知情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问题线索的具体内容、举报人情况、领导批示意见、调查情况等,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