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举报“呷一锅吊锅子”、经营犬只,违反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安全法
- 来信时间2026-07-17 23:16:27
- 来信人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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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举报“呷一锅吊锅子”非法屠宰、经营犬只,违反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安全法
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西路桂花园组2栋1层(桥北加油站东100米路南)
请抄送: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一、违法事实概述
被举报人“呷一锅吊锅子”联系电话:19152230008,在未取得畜禽屠宰资质、无法提供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前提下,长期在其餐饮经营场所内公然宰杀犬只,并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血腥画面、公开售卖狗肉菜品。该行为严重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与公共卫生风险。
二、详细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1.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在食品加工区内实施宰杀作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7.1.2条e款明确规定:“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该商户在贴有白色瓷砖的后厨操作台直接宰杀犬只,现场血污横流,导致致病菌、寄生虫及毛发碎屑严重污染食品加工环境,完全背离了餐饮场所卫生强制性标准,属于典型的违规操作。
2. 私屠滥宰且无法提供检疫证明,触犯《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安全法》。
犬只未被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至今未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这意味着狗肉客观上无法取得合法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该商户在店内现场屠宰并销售狗肉,属于未经检疫私自屠宰、经营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符合私屠滥宰的法律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九十七条,禁止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违者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 狗肉不属于我国法定肉制品原料,依据两份关键部委文件应予禁售。
其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第34号《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肉制品,是指以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
其二,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发〔2021〕5号)第三条规定:“原料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具有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结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未收录犬只这一事实,犬只不属于法律认可的“畜、禽”范畴,狗肉不得作为合法肉制品或菜品原料加工销售。
4. 超出核准经营范围,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该商户在店内私自宰杀犬只并作为食材售卖,明显超出了其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超范围经营。
5.网络传播血腥内容,扰乱公序良俗。
该商户在抖音平台发布血腥屠宰视频,配以营销话术公开传播,严重冲击大众观感,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导向,监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下架相关视频。
三、属地政府及监管部门法定职责
(一)属地政府食品安全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七条、第八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防疫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包括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四、举报诉求
1. 联合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九条及中办国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关于“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要求,立即开展现场核查。请资阳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协调调度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2. 查封扣押: 现场制止屠宰行为,查封扣押涉案狗肉及屠宰工具。
3. 依法立案: 针对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立案,没收违法所得及工具,并处以相应罚款。
4. 规范经营: 责令其限期改正超范围经营行为,并删除短视频平台内的违规血腥视频。
5. 书面回复: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的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请贵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举报人书面反馈立案、查处、处罚全部结果。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请贵局依法受理,请资阳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并及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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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9166.jpeg
- 答复单位资阳区市场监管局
- 答复时间2026-07-31 14:57:56
- 答复内容资阳市监局已收悉:市监局执法人员通过其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于2026年7月31日9时05分工作人员到店进行了相关核查,门店菜单并未销售狗肉,该店并没有狗肉制品,该视频已下架,对发布的视频的内容已写致歉信!工作人员于2026年7月31日9时38分与投诉人电话联系,投诉人表示非常满意!
- 满意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