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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 标题《湖南益阳安化小河村110kV输变电工程》民众意见书
  • 来信时间2021-03-26 20:16:06
  • 来信人危法保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们是湖南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张家村村民,我们对在大福镇张家村元门山建设《湖南益阳安化小河村110kV输变 电工程》一事!

    意见如下: 

    1.建设项目概况名称与事实不符,建设选址是建在张家村元门山集体茶园中,为何项目名称却为小河村。

    2.此建设项目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未征求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未履行做好建设项目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村民多次看村委询问都得到是不知情的回复。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该变电站的建设与我们附近居民有重大利益关系,而事实上附近村民居民及周边敏感目标内民房住户却从来没有召开过任何听证会或听取过任何一个村民居民的意见。村民完全不知情。

    4. 对敏感目标点范围内的民房住户居民未做公众调查,违反环评导则.作为直接重大利益关系人失去知情权,参与权。

    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在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而事实上此项目周边早已成为一个有几十户数百名村民居住的村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图5中所示,环境敏感目标之一的民房最近距离不足30米,但电磁环境和声环境监测点为何设在评价范围最远处,模似监测的数据与实际数据必定有大的差距,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电磁环境和声环境预测值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疑,不与认可。不应该做为环评审批中电磁环境和声环境的评价依据和标准。 

    7. 建设项目30米范围内有至少十来户民房住户,而实际没有纳入环评监测环境敏感目标内,监测数据不具有代表性,导致结论不准确.

    8.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变电站平面布置示意图中未明确标识周边敏感目标民房的位置,距离,平面布置示意图中未明确标识建设项目的面积,非常笼统,模糊。由此判断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 建成后居民房与建设项目实际距离小于10米的可能性非常大.

    9. 敏感目标点范围内的民房住户居民多为留守的老年人和小孩等敏感人群,多数老人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基础疾病, 长期处于高电磁辐射和高分贝噪音的环境中,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综上, 修建变电站带来的工频磁场电磁辐射、噪声污染(主要来自变压器冷却风扇的空气动力噪声和变压器、电抗器铁芯的电磁噪声、低频噪声)、化学毒物泄露污染(如用于开关绝缘的六氟化硫气体及其分解产物)、火灾爆炸(如用于冷却变压器的变压器油遇雷击、高压短路)等一系列问题给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恳请领导部门从群众身心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着想,另行选址,远离居民区。

    附件1:湖南益阳安化大福镇小河村变电站公众意见书1.jpg

    附件2:湖南益阳安化大福镇小河村变电站公众意见书2.jpg

    附件3:湖南益阳安化大福镇小河村变电站公众意见书3.jpg

    附件4:群众签名1.jpg

    附件5:群众签名3.jpg

    附件6:群众签名4.jpg

    附件7:群众签名5.jpg

    附件8:群众签名2.jpg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安化县
  • 答复时间2021-04-09 10:55:14
  • 答复内容
    针对湖南益阳安化小河村 110kV 输变电工程公众意见表中提出的问题,现做出如下回复:
    意见 1:建设项目概况名称与事实不符,建设选址是建在张家村,为何项目名称为小河村吗,有掩人耳目的嫌疑,是否有达到不可告人的其他目的?
    答复:项目名称是根据电力规划部门编制的电力规划成果确定的。“小河村”为项目规划阶段变电站命名,与项目所在地理位置的“张家村”两者并没有实际联系。
    意见 2:本村村民及周边敏感目标对建设 110kV 变电站完全不知情,此建设项目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未征求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未履行做好建设项目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答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生态环境16 号令)本项目属于 161-输变电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要求必须开展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 1 1 日起施行)中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本环评属于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不属于规划环评,也不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未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公众参与。本环评已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 号)的要求,在报批前通过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官方网络平台进行全本公示,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意见 3:《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而事实上此项目周边早已成为一个有几十户数百名村民居住的村落。
    答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 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废止。
    2008 9 18 日,环境保护部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环办含〔2008664 号)中明确规定:该款规定所称“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是指在同一个用地范围内建设以下发射设施:
    (一)总功率在 200 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 1000 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电力设施工作频率为 50 赫兹,属于低频范围,因此输变电设施不适用《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也不会产生电磁辐射。
    意见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附图 5 中所示,环境敏感目标之一的民房最近距离不足 30 米,但电磁环境和声环境监测点为何设在评价范围最远处,模拟监测的数据与实际数据必定有大的差距,电磁和声音数值与监测物距离成正比,距离越远数值准确性越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电磁环境和声环境预测值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疑,不认可。不应该做为环评审批中电磁环境和声环境的评价依据和标准。建设项目 30 米范围内至少十来户民房住户,而实际没有纳入环评监测环境敏感目标内,监测数据不具有代表性,导致结论不准确。
    答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输变电》(HJ24-2020)“4.7.1 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本项目的电磁评价范围为 30m,本项目变电站为户外站,输电线路110kV 架空线路型式,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 10m 范围内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因此电磁评价等级为二级。根据二级评价要求,对于变电站评价范围内临近各侧站界的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现状应实测,对于输电线路,其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现状应实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本工程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主要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的 1 类、2 类、4a 类地区,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 3dB(A)以下,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因此本工程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二级。二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本工程变电站内主变等设备的噪声源强较低,根据初步预测计算,主要噪声设备运行期噪声贡献值在变电站围墙外 50m 处已衰减至 30dBA
    左右的水平,基本不会对以外区域噪声水平产生增量影响。鉴于上述情况,本工程变电站周围环境噪声评价范围为围墙外 50m 范围内。另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输变电》(HJ24-2020),架空线路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 30m 范围内。综上,本环评结合现场踏勘情况,选取距离变电站站界和输电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外相对最近的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敏感目标进行实测,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输变电》(HJ24-2020)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的规定和要求。
    意见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变电站平面布置示意图中未明确标识周边敏感目标民房的位置,距离,平面布置示意图中未明确标识建设项目的面积,非常笼统,模糊。由此判断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建成后居民房与建设项目实际距离小于 10 米的可能性非常大。
    答复:本报告中的变电站平面布置示意图为站内建筑物、电气设备等布置方案的一种简明图解形式,用以表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的相对平面位置。
    意见 6:事故油是重大危险源,属于易燃易爆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述中对事故油只给出了污染物措施,没有风险分析,对周边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等存在大的安全隐患,全国发生过多起变电站爆炸,起火等严重事故,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答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1 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本项目属于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不适用该导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输变电》(HJ24-2020)中“8.5 环境风险分析:对变压器、高压电抗器、换流器等设备在突发性事故情况下漏油产生的环境风险进行简要分析,主要分析事故油坑、油池设置要求,事故油污水的处置要求。”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已针对变压器、事故油坑、油池设置做出了简要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输变电》(HJ24-2020)相关要求相符。
    意见 7:针对高压输变电工程产生的电磁辐射对近距离接触的人体的危害性问题回复。
    答复:关于变电站电磁环境影响,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答复如下:
    变电站产生的主要电磁环境影响是频率在 50 赫兹的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根据我国电磁环境质量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规定,电场强度限值为 4 千伏/米,磁感应强度限值为 100 微特斯拉,略严于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 ICNIRP 导则规定限值。在满足该限值的情况下,变电站周围区域电磁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可以得到足够的保护。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关于南泥沟 110 千伏变电站规划意见的解释函》(市规函〔2008411 号)专门进行解释:在研究南泥沟 110 千伏变电站规划选址时,奥运信息大厦建设方根据奥运信息保障工作的特殊需要,明确提出拟建变电站距信息大厦不少于 300 米的要求,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在变电站规划意见书中据此作为了规划条件,该条件是唯一针对奥运信息大厦这一重要特殊项目的个例要求,不具有普遍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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