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标题: 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不给员工交社保,不给离职员工开工作证明
- 来信时间: 2025-11-14 17: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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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彭菊兰,身份证430624197609087827,于2000年11月开始,到2003年12月在湖南省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我开具在此期间的工作经历证明,违反了法律法规,导致本人三年工龄不能认领。今年五十岁,即将退休,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求领导重视帮我解决问题。
3相关材料如下:2001参加护士执业证书考试,获得护士执业证书,首次注册地点在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注册机关是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局,2003年报考护师执业证书,递交材料的医院是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递交的相关单机关是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局,考取的执业证书发下来了,护师执业证书编号是03024819,是赫山区卫生局下发的。
相关材料如下,本人工作期间在医院单独值班,在患者病历的护理记录单上有签字记录。
本人曾在120急救中心上班,上班期间,每一通急救电话都有本人的签名。(此材料医院都有存档)
附件1:IMG_1697.jpeg
附件2:IMG_1698.jpeg
附件3:IMG_1699.jpeg
附件4:IMG_1700.jpeg
附件5:IMG_1702.jpeg
附件6:IMG_1703.jpeg
- 答复部门: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 2025-11-19 16: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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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彭菊兰:
你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收件后我局立即调查核实,经查您所述事项为赫山区管辖,立即交赫山区人社局核实处理,2025年11月19日,赫山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您表示2000年11月至2003年12月在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上班,为临时工身份,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您反映的事项时间2000年11月至2003年12月劳动关系已超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时效,已建议您向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反映,或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