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比例 |
频次 |
1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
1.有无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人防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本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2.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3.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无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 5.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人防工程监理工作。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2.《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6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从国家人防办下放到省级人防办; 3.《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4.《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
省、市州人防主管部门 |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企业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10% |
每年 抽查 1次 |
2 |
对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单位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1.企业从业能力、生产销售安装情况; 2.产品质量、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498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2.《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3.《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国家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四、加大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力度。健全联合打假机制。各地人防部门会同工商、质监部门及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建立打假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协会协管、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查互纠作用,必要时协调公检法相关部门,形成部门联合、多方参与、密切配合的强有力打假态势。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强化对企业从业情况考评,将质量好、信誉好、服务好的企业列入红名单,在产品抽检比例、拓展从业范围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将产品质量不达标、诚信度差、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企业和长年不生产的僵尸企业列入黑名单,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从业资质。 |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100% |
每年 抽查 1次 |
3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
1.是否按人防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2.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报告书,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或盖章的; 3.是否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 |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
书式检查、现场 检查 |
20% |
每年 抽查 1次 |
4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监督检查 |
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质量是否达到有关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
现场检查 |
10% |
每年 抽查 1次 |
5 |
对在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
1.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版)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7〕5号)序号507,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2.《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 |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 |
现场检查 |
10% |
每年 抽查 1次 |
6 |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单位监督检查 |
1.易地建设申请材料真实情况; 2.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情况。 |
1.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版)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7〕5号)序号508,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2.《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第十六条 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四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本金。 |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单位 |
书式检查、现场检查 |
10% |
每年 抽查 1次 |
7 |
对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含口部伪装房)安全生产情况的抽查 |
1.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2.消防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3.人防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和防护能力标准、要求。 |
1.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库>(2017版)的通知》(湘审改办发〔2017〕5号)序号504,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2.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 |
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含口部伪装房)所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100% |
每年 抽查 2次 |
8 |
对人防工程测绘成果的抽查 |
人防测绘标准执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 |
人防工程测绘单位 |
现场检查 |
10% |
每年 抽查 1次 |